江苏规定政府招商引资不兑现承诺将担责
作者:言科 发布时间:2010-10-21 浏览次数:1096
《意见》规定,对不是从银行借的钱,法院将确定其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利息负担。
《意见》规定,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物的出让价格优惠、赠与或政府承诺提供担保的,按民事合同纠纷处理;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为投资人提供政策上的优惠或税费上减免等,视为行政合同。
而如果企业投资后要求地方政府履行承诺的优惠条件或政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地方政府对于其承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事后又未能获得上级政府及有权部门追认或批准的,依法认定无效,企业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此外,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置,也要更“务实”。《意见》要求,将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一视同仁,给予平等待遇,另外将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