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政府不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将担责
作者:于英杰 发布时间:2010-10-21 浏览次数:1102
昨日,江苏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各级法院为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22条意见。针对各地政府向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中出现的“乱承诺不兑现”的问题,江苏省高院在《意见》中首次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税费减免等内容,视为行政合同,若不兑现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先把民营企业“引来”,在合同中作出许多颇具诱惑力的承诺。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区分地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其中,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物的出让价格优惠、赠与或政府承诺提供担保的,按民事合同纠纷处理;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为投资人提供政策上的优惠或税费上减免等,则视为行政合同。《意见》对此特别规定,中小民营企业作为投资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优惠政策的,法院应予支持;地方政府对承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事后又未能获得上级政府及有权部门追认或批准的,依法认定无效,投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政府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