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我院刑庭公开审理一起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被告人丁某系江苏如皋人,经法院审查,今年31日,丁某在去浙江德清收购猪皮的时候,经过某养殖场泮某,花7000元购得4600余斤“血清猪”(放过血的老母猪)和1000余斤“僵猪肉”(病死猪肉),并取得一张“动物产品运输检疫证明”。运至泰兴后,遂将这些肉存放于我市某速冻食品厂冷库。为了尽快销售,丁某雇请他人将这批猪肉进行了分割。据丁某交代,本打算把分割下来的肥膘和下脚料卖给公司熬工业用油,把其他的“好肉”卖给他人制作肉渣和香肠。

 

             

 

 

 

天网恢恢,没来及转卖,这批猪肉就被泰兴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就地查封。经过样品检验,丁某的这批猪肉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变形杆菌”,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可能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鉴于此案社会影响恶劣,我院刑庭受案后,经研究决定,从速从快从重进行审理。为推行司法公开、树立司法权威、达到警示作用,刑庭特邀我市东半县各乡镇、各村(社区)分管卫生防疫的负责人,共计200余人参与旁听。经过审理,该案被告人丁某被依法判处14个月;而“罪魁祸首”泮某最终也没能逃出法网,被依法判处2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