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庭审直播首起损害商誉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4-09-01 浏览次数:1724
近日,无锡中院以庭审直播形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锡指南电话号簿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这是无锡地区审理的首例损害商誉权纠纷案,国内几家经营电话黄页业务的大公司及新华日报等各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庭旁听了庭审。 被告电话黄页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成立后主要负责经营无锡地区的黄页电话号簿、黄页信息业务,通过刊登黄页广告获取利润,后发现他人假冒其中国电信的名义从事相同业务,遂于2004年3月9日在《无锡日报》上刊登公告,载明:“电话黄页公司是无锡(含江阴、宜兴)经营管理电话号簿和黄页信息的唯一合法机构”。被告还于2004年4月27日在《无锡日报》上刊登特别提醒,并向新闻界人士发布消息,要求客户注意防范黄页市场上的“李鬼”。原告指南电话公司于2004年4月5日取得无锡电话号簿的资料征集、广告招揽、发行经营权,发现被告的行为后,认为原告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侵权行为,在《无锡日报》或《江南晚报》刊登启事,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法庭针对双方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原告是否拥有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被告构成侵权如何赔偿等争议焦点,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焦点问题展开陈述和辩论。法庭认为:原、被告经工商部门批准均取得了电话号簿信息业务经营权,对此应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商业信誉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体现了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或其产品、服务的一种认知程度,表现为经营者的一种“超额收益能力”。商业信誉不同于企业名誉,商业信誉是对经营者的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商业经济行为的形象评价,而名誉反映的是社会对主体非商业经济行为的综合评价,且商业信誉作为无形资产,可以通过科学的评估进行量化,而名誉不以财产为内容,不能直接体现为财产,更不能量化。原告指南电话公司由于成立不久,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拥有一定的商业信誉,故不能认定其拥有商业信誉。另外,商品声誉与商业信誉一样作为知识产权,是经营者在生产销售商品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体现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商品质量、性能、效用的信赖程度,也表现为商品一定的“超额利润”。本案中原告未生产销售过商品,即未出版过电话号簿,也未举证证明其拥有一定的商品声誉,被告不可能对原告未拥有的商品声誉构成侵权,故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据此法院驳回原告指南电话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电信行业的改革深化,已分为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铁通三大经营公司,但对于依附于中国电信行业的电话号簿信息业务的规范管理却无相应的配套规定。电话号簿信息业务的经营单位既面临着各家竞争的格局,又可能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一些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排挤竞争对手的情况时常发生,对此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规范秩序。但是,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特别是需要有高水平的诉讼能力和审判水平,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真正得到保护。近期无锡中院连续受理了三起损害商誉权纠纷案件。无锡中院选择这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商誉权纷案件通过电视直播庭审全过程,可以让全市企业了解和掌握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法律知识,并促使企业注意加强有效手段予以管理和保护,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能通过有效的诉讼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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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