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

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苏高法发[20109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更好更大发展”的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中小企业条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省中小民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经省法院党组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能动司法意识

1.充分认识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民营经济的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随着中小民营企业从传统产业向新兴高科技产业的转移,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关键领域,是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崭新舞台,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

2.准确把握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当前,虽然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回升步伐加快,总体运行趋势向好,但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劳动力成本、原材料价格等成本压力尚未根本缓解,受人民币汇率走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仍将面临资金缺口加大、订单增长趋缓、出口形势严峻、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等制约企业快速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受中小民营企业自身特点和外部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内部治理矛盾易发、外部制约因素过多等仍将成为制约中小民营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引导和服务功能,为中小民营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投融资环境的持续优化

3.妥善审理民间投资纠纷案件,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妥善审理因民间投资引发的各类投资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安全。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投资行为,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促使民间投资行为合法有效。保障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形成的产权。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正当投资经营利益。妥善审理涉中小民营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并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各类产业基金等方式进入中小民营企业。

4.妥善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畅通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充分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是缓解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营造宽松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健全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加大金融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力度,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降低金融机构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信心,促进和保障国家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妥善审理中小民营企业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出借人所持借条、借据等借款凭据是否包含高额利息,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利息负担。及时发现、甄别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金融活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5.妥善审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提高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妥善审理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依法认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保护担保合同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追索担保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依法正确认定中小民营企业以仓库提单、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和建设工程等设施、商铺使用权、捕捞证、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质押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提高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能力,拓展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统一担保费、典当业综合费认定标准,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三、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顺利实现创新发展

6.妥善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优势传统中小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依法妥善审理传统中小民营企业在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准确界定技术成果的范围和技术合同的效力,在坚持尽量维护合同效力原则,保证交易稳定性的同时,注意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制止非法垄断技术,促进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最新技术成果的有序流转,依法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为我省优势传统产业的中小民营企业运用最新技术成果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

7.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小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对我省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促进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物联网等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增强我省中小民营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研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业和设备,支持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的推广应用,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中小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8.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中小民营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积极受理中小民营企业提起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于经营者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优于其他同业经营者,但未指明其他同业经营者身份,其他受损的同业经营者单个或集体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应当依法受理。积极受理中小民营企业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依法保护非法垄断行为受害者的民事权益,结合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探索研究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损失计算等问题,提高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审判水平,依法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9.依法采取诉讼措施,为中小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按照积极、慎重的原则,根据中小民营企业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依法加大侵权人的证据披露义务,根据中小民营企业权利人的请求,要求侵权人披露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销售渠道等信息,对于持有涉案重要证据的被控侵权人,责令提供其控制、掌握下的证据,依法制裁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审查中小民营企业作为权利人提出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减轻权利人的讼累,增强权利人的维权信心。

10.加大对侵权人的制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威慑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保护中小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完善侵权损失计算方法,避免简单适用定额赔偿,切实保护中小民营企业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民事制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责,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依法严惩各类侵犯中小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

11.充分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引导中小民营企业树立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方式和途径,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通过走访中小民营企业、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教育和引导中小民营企业逐步形成既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又依法及时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彻底摆脱简单模仿、复制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发展模式。

四、保障中小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12.妥善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扩大中小民营企业利用外资规模。依法审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维护稳定、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引导外资向中小民营企业转移,不断提高中小民营企业利用外资质量,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3.妥善审理涉及境外投资中小民营企业的案件,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妥善审理我省中小民营企业为境外投资在国内融资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及其在国内交易中产生的各类债务纠纷案件,对境外有投资的中小民营企业依法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因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并进而影响其在境外正常的经营活动。对中小民营企业派驻境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慎重适用限制出境措施,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或相关人员出境后不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原则上不宜采用限制出境措施。

14.妥善审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件,促进中小民营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规范引导相结合,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注重司法裁判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对于境内中小民营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出现的以次充好等违约失信行为,要依法认定其违约责任,促进中小民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提高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维护我省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良好声誉,为我省中小民营企业扩大对外贸易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五、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改善

15.妥善审理涉中小民营企业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给中小民营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确认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维护涉诉中小民营企业在涉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审查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垄断性经营收费和越权设立的事业性收费的合法性,保障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免、缓、停”收费项目的意见得到落实。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权限和执法权限的规定,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实施的违法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6.妥善审理政府采购类案件,推动落实中小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平等待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依法保护中小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正确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效力,除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或者解除采购合同,以确保中小民营企业方正常的合同利益得到实现,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中小民营企业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7.妥善审理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推动中小民营企业优化发展布局。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招商引资合同是固定招商引资成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正确区分地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物的出让价格优惠、赠与或政府承诺提供担保的,按民事合同纠纷处理;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为投资人提供政策上的优惠或税费上减免等,视为行政合同。中小民营企业作为投资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优惠政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地方政府对于其承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事后又未能获得上级政府及有权部门追认或批准的,依法认定无效,投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18.妥善审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缓解中小民营企业用工难、成本高的困境。维系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树立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理念,兼顾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既要引导、支持企业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应得补偿等待遇;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少裁员、不减薪、少减薪”,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既要制裁恶意裁员等违法行为,又要积极引导职工与企业化解矛盾,与企业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暂时放假、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有效稳定劳动关系。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平等待遇,无论国有企业还是中小民营企业,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要依法平等保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注重实事求是,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地方经济状况、用工市场情况、历史政策原因、劳动者的岗位特性等诸多因素,把握好司法尺度,妥善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对加班工资纠纷,要结合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工作要求、合同约定等情况综合分析案情,合理进行认定。对社会保险费的历史追算纠纷,要尊重历史客观情况,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实事求是进行处理。对劳动者辞职纠纷,在保障劳动者的辞职自由的同时,要依法规范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对劳动者违法提前解约、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诉求。同时,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一些确系不宜快审、快结或存在较大社会影响的特殊案件,可依法适当延长审限,加强调解,力促双方和解;对于当事人滥诉或恶意诉讼的则应快审、快结,以减轻企业讼累。

六、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与市场进退机制

19.妥善审理涉中小民营企业资本瑕疵纠纷,规范中小民营企业设立机制。正确处理好维护债权人利益与推动中小民营企业健康起步之间的关系,严格执行《公司法》关于不同类型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依法确认公司章程中分期认缴出资条款的效力;坚持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依法审查股东以非现金方式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变更是否及时到位,确保股东对公司出资真实有效,依法支持公司和其他股东提起的补缴出资等诉讼请求;公司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依法否认公司法人资格,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20.妥善审理中小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纠纷,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中小民营企业粗放式、家族式内部治理和非专业化内部管理,是制约中小民营企业扩大规模、转型升级的瓶颈。加强对民营公司内部治理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把握民营公司内部治理纠纷的成因和特点,依法妥善审理民营公司因内部治理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引导和促进民营公司提高依法科学管理的水平。通过涉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强化公司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意识,推动公司各有关主体自觉养成按章办事的企业文化。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适度介入公司治理,理顺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经营活动高效有序运行。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促进投资各方团结合作,塑造共生共赢的企业家精神。强化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责任追究,规范中小民营企业出资者与经营层的法律关系,促进中小民营企业依托现代企业制度向更高层次发展。

21.依法受理公司解散、强制清算案件,完善中小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严格适用公司解散案件受理、判决解散、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避免因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适用不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维持公司经营稳定;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推动各方利益主体协商化解公司僵局,通过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争议一方退出公司,维持公司存续。对于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十五日内清算义务人不组织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是故意迟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按照权利人的申请及时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出现破产事由,清算组与债权人又无法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的,要及时实现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化,确保公司及时、合法退出市场。

22.依法妥善审理中小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强化破产制度的挽救与要素配置功能。要充分运用破产制度,依法受理针对中小企业的破产案件,规范完善现代市场秩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中小企业优胜劣汰,使一些经营管理混乱、高能耗、高污染的中小企业及时退出市场。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重整、和解申请,运用企业重整、和解制度,帮助那些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的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高技术产业的中小民营企业,渡过暂时性财务危机,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在财产处置过程中,要贯彻淘汰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推动集约发展的政策目标,促进经济资源从落后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

全省各级法院要将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实践载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将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和工作重点,认真研究解决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巩固和完善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司法服务措施,并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把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富成效。

 

 

2010101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