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南京大学出版社起诉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请求确认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出版的《数学奥林匹克天天练》、《英语奥林匹克天天练》《语文奥林匹克天天练》图书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并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公开消除影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4年5月13日,《中国新闻出版报》第7版刊登了《如何正确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答记者问》一文,在此文中,记者问:目前市场上有许多类似于《奥林匹克××》或《××奥林匹克》的出版物,该如何去界定这种书籍的侵权?答:如果书籍内容涉及数学等学科知识,在其冠名上使用“MathematicalOlympiad”或“数学奥林匹克”字样,可以认为系援用(TheInternationalMathematicalOlympiad,简称IMO)的中文译文名称,则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它们的使用也属于合理范畴。如果书籍论及的学科并无相应的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则不能比照以上规定认定。所以对于实际内容是小学教材或论及的是小学教学水平的学科书籍冠以“奥林匹克”等奥林匹克专有标志的,仍应认定其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被告还于2003年7月7日致函湖南省汉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称南京大学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英语奥林匹克天天练》系列丛书封面上使用“奥林匹克”字样的行为,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2004年6月20日,江苏省新华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函称,根据以上刊载的文章,其已发文通知各子公司停售封存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相关图书。湖南省汉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的行为,罚款48000元的处罚决定。
  被告在其提交的答辩状中称。其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包含了“不侵权确认之诉”和“名誉权侵权之诉”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在同一案件中提出显属不当;其二,其作为不侵权确认之诉的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所有者并非被告,原告未对权利主体问题进行任何举证;其三,就名誉权侵权之诉而言,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名誉权侵权要件。被告早在2002年2月7日就得到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书面授权,对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擅自使用同奥林匹克相关的知识产权采取行动,包括在中国法律执行机关提出要求和在中国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所以原告所诉的行为系被告正常履行职责的维权行为;其致汉寿县工商局的答复函件未向社会公开,没有对原告的声誉造成影响;其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的文章并未提及原告的名称,不存在侵权损害事实。被告还认为,本案缘起于工商行政处罚,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途径,而原告却放弃以上权利,却在服从和执行行政处罚之后提起了不侵权确认之诉。
  法院已指定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并将择日进行开庭审理。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