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审结一起安徽籍农民诈骗18位著名画家案
发布时间:2004-09-07 浏览次数:1798
被告人赵自红,1965年7月出生,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桃沟乡代夏村。1998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年10月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自红自1999年夏天至2003年5月间,采用化名,虚构““江苏徐州建筑安装公司”、“江苏连云港建筑安装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建筑安装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建筑安装公司”等单位,自称项目经理,通过电话与全国各地16家书画院(院校)的书画家及2位业余画家联系,以装饰在建星级酒点需要书画为由,骗取对方信任,用传真与他们签订购画合同,再以伪造的电汇凭证支付画款,作案18起(其中1起未遂),骗得17位作者书画作品共计825幅,同时又以索要回扣的名义骗得现金合计102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自红将骗得的部分作品丢弃,部分卖掉,剩余415幅存放在起住处,后被公案机关查获。经过评估,查获的415幅书画作品价值970700元。被告人赵自红骗得的现金和卖画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自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利用伪造的电汇凭证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自红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诈骗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赵自红提出的赃物估价过高的辩解,法院审理认为,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接受徐州市公安局的委托,根据价格法的规定,遵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本案的赃物书画作出的价值鉴定结论是客观、真实的,被告人赵自红的辩解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赵自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赃物国画等825幅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慈延年、李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