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法院五条措施帮助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
发布时间:2004-09-10 浏览次数:1511
一、合理行使法官释明权。设立值班法官,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知识,避免群众因缺乏诉讼知识或不了解法院各部门的职能而重复奔波,增加交通、食宿开支。告知诉讼风险,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因诉讼不当、举证不能、超期举证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时告知,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被执行人因无履行能力或难以查找可能造成的执行风险,及时提醒,避免申请人因对风险责任缺乏正确认识和理解而扩大经济损失。
二、依法公开审判程序和必要的诉讼材料。公开从立案到执行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防止因审判工作缺乏应有的透明度造成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信任缺失,导致由此而引起的上诉、申诉或信访,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公开档案材料,便利当事人查阅档案,复制诉讼材料,允许当事人查阅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案卷材料,方便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减少诉讼开支。裁判文书增设附页,附录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原文,免除当事人查找法律规定的成本。
三、严格规范诉讼费用和执行款物管理。公开诉讼收费项目和计算方法,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诉讼费用。简化收、退费手续,当事人随到随办,防止因手续繁琐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严格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款到帐后,及时发还,避免因款物发还不及时造成当事人的额外开支。严禁办案“三同”,规定不同区域的办案补贴标准,实行实报实销,防止办案“三同”增加当事人负担。严禁长期冻结、查封、扣押当事人财产,严禁占有、使用当事人车辆、款物,防止因审判人员行为不规范造成当事人损失。
四、着力完善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委托鉴定、评估必须明确鉴定、评估范围和要求,杜绝因要求、范围不明确导致重复鉴定、评估。加强对司法鉴定、评估的审查,审查后认为鉴定评估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结论明确无误的,要求说服当事人撤回重新鉴定、评估的申请;对确需重新鉴定、评估,委托后又改变或维持原结论的,要求尽可能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避免多次鉴定、评估,节约当事人的鉴定、评估费用。
五、充分履行法院职权职能。要求细化庭前准备工作,杜绝因庭前准备不足导致重复开庭,浪费诉讼资源。简化审理程序,对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即时裁判,减少当事人对诉讼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加强调解,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强化法官主导地位,对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案件,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对申请执行人难以查找的被执行财产,尽可能帮助查找,避免当事人因举证能力所限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
文章出处:丹阳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丹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