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依法调节着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化解着“官”“民”之间的纠纷,行政审判的公正与高效直接关系到执政权威的树立,关系到群众利益的维护,关系到国家和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协调发展,为此,高邮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司法理念,引入协调机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以及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如房屋拆迁、养老保险等热点案件,尽可能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审判资源,致力追求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有效钝化“官”“民”之间的矛盾,促进行政审判从“四高一低”向“四低一高”的转变。
  一、开拓视野,转变思路,大胆引入行政协调机制
  中国公民受“民不与官斗”的思想影响较严重,只是在矛盾非常尖锐,难以调和的情况下,公民才将行政机关告到被告席。而行政审判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使“官”“民”矛盾往往在审判中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钝化。针对这一问题,高邮法院从追求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出发,在法律规定不得适用调解原则的前提下,大胆引入行政协调机制,积极构造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对话渠道,增进诉讼双方的理解,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再进一步恶化,减少“官”“民”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从而达到既化解矛盾,又提高效率,实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目标。
  二、创新手段,分清是非,多渠道开展行政协调工作
行政协调的基础环节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相互理解,关键环节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统一,人民法院在行政协调中担任着联系双方当事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此,高邮法院坚持多渠道开展行政协调,强化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诉讼平等地位,积极创新协调手段,确保行政审判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一是依托人大,钝化矛盾,提高协调的亲和力
行政审判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许多案件的处理涉及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与大局。在行政审判中,对涉及到地方党政重大决策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该院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并通过履行重大案件向人大备案的形式,依托人大,钝化矛盾。
  二是证据交换,明确是非,提高协调的成功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高邮法院在开展行政协调工作中,以该规定为载体,由主审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交换证据,一方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由对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说明,从而固定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及不争事实,促使有错误的一方当事人认识自已的错误,正确行使好自己的诉权。如使原告方认识到自已的诉讼请求错误而自愿申请撤诉,或使行政机关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主动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取得原告谅解并申请撤诉,以达到平息诉讼的目的。这既达到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目的,又达到法院快速审结案件的效果,既减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工作量,也不会因当事人不服判导致上诉申诉增多,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约期服务,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协调的凝聚力。
促进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审判,是钝化“官”“民”矛盾的减压器,是推进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动力。为此,高邮法院充分运用专题培训、专题研讨、专题座谈等形式,解答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行政诉讼中发现的缺陷和疏漏,及时提出对涉诉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反馈对方当事人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和看法,帮助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机制,强化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长期以来,该院坚持每审结一起行政案件,特别是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合议庭都要深入到行政机关,与他们就案件的判决结果交换意见,讲明胜诉之道,败诉之因,进一步缓和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在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达成共识,并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基础。近年来,行政机关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都会及时与该院联系,探讨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从而为法院开展行政协调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三、规范协调工作,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高效
  行政审判协调机制是行政诉讼的新尝试,实践证明其具有高效解决行政争议,更好地钝化“官”“民”矛盾,达到审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协调机制的运行,确保制约与支持并举,监督与维护并重的行政审判原则落到实处,该院在引入协调机制的同时,强调必须正确处理好审判与协调的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加强协调与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关系。“民告官”案件的当事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后,要求法院对行政争议作出公正裁判的心理更迫切。因此,该院要求,协调必须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并乐意接受协调的情况下主持协调工作,确保行政协调的公开、公正、平等、透明,切实杜绝强制当事人接受协调,以“和稀泥”的方式,动员原告撤诉,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正确处理好协调与裁判的关系。协调是钝化“官”“民”对立情绪的有效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为此,该院要求协调与审判要相统一,对协调不成的行政争议,必须依法及时公正作出裁判,确保裁判质量,缩短审理期限,提高结案率。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维持的维持,对行政机关违法动员或强迫原告撤诉的,严格进行审查,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撤诉案件,一律不予准许撤诉。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坚决判决予以撤销,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正确处理好协调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下,涉及改革的经济行政案件增多,其中集团诉讼案件多,法律政策界限模糊的多。如何处理好协调与依法办事的关系,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原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不准,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的案件,做到统筹兼顾,尽量由行政机关多做协调工作,化解纠纷;对于以改革或者以改革之名违法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决不姑息迁就,严格依法审判,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章出处:高邮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高邮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