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法院规范涉法信访案件处理化解信访难题
发布时间:2004-09-15 浏览次数:1626
一是规定涉法信访案件的范围。明确四个方面来源的信访案件:一是上级法院转办的,经本院院长确定的信访案件;二是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交办的,经本院院长确定的信访案件;三是本院院长在接访中确定的信访案件;四是本院信访接待人员在信访接访中发现的,经本院院长确定的信访案件。
二是规定涉法信访案件的责任原则。一是谁主审(执)谁负责的原则,即主审(执)人是信访案件第一责任人;二是部门负责的原则,即信访件发生在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三是领导分管负责的原则,院领导按分工范围负责。
三是规定信访案件办理的必经程序。一是立案程序。凡经本院院长确定为信访案件的,一律登记造册、编号;二是交督办程序。院长确定为信访案件后,交院督查科登记造册;由督查科转交立案庭信访组;由信访组办理信访案件立案手续;由承办单位签收,由承办单位交信访案件第一责任处理人;第一责任处理完毕后,经部门负责人、院分管领导、本院长确认后,以卷宗形式到立案庭信访组办理报结案手续。第一责任人认为不宜处理的信访件,由院部门负责人选派其他人代为处理;其他人认为不宜处理的信访件,由部门负责人亲自处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宜处理的信访件,由分管领导负责处理;院分管领导认为不宜处理的信访件,交审委会集体讨论处理意见;三是听证程序。凡属信访案件,一律进行听证。听证会可由下列人员参加:主审(执)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信访人、信访相对人。 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乡镇民事调解员、基层组织负责人、老干部、老党员、老族长参加。特殊情况下院领导可以主持听证会。
四是规定涉法信访案件督查机构的职能。院督查科行使信访案件的督查职能,其职权有:有权过问信访件的处理进度;有权与承办人、承办单位交换处理意见;有权发出督查通报;有权发出催办通知书;有权对信访案件处理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
五是规定信访案件报结。一是凡立为信访案件的,一律以卷宗形式向立案庭信访组报结,并由立案庭信访组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二是规定报结卷宗的必备材料。其内容有:信访案件立案表;信访件;院长批示;信访案件处理过程形成的各种材料;信访人签字;信访件结案报告;信访案件结案审批表。
文章出处:沭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韦立乾、刘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