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质疑到赞许
作者:闵尔婷 张宝林 发布时间:2010-11-02 浏览次数:1148
最近,宿迁中院收到一封来自浙江绍兴的感谢信,当事人陶新法对该院民二庭法官魏良军同志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精神给予了高度赞扬。中院院长何方、副院长陈茂、政治部主任孙克杰分别指示,要求从魏良军同志的工作精神中自找差距,追求更大进步,同时要求院宣传部门对魏良军同志进行深入采访,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大张旗鼓宣传。
“这个同志工作责任心强,一些矛盾比较尖锐的案件,经过他审理后,往往能化干戈为玉帛。今年三个季度,魏良军所办案件的调撤率高达87.88%,无申诉案件,无信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起魏良军,他的庭长周辉赞不绝口。
“作为商事案件,当事人矛盾尖锐,案情最为复杂,调解撤诉率能达到60%就不错了,怎么可能达到87.88%呢?除非是弄虚作假,否则,绝对不可能!”采访中,我把这样的问题抛给了庭长周辉。
对此,周庭长呵呵一笑:“内勤,把我们庭的各种报表都拿来!”在林林总总的格式报表中,笔者像一个上级来的检查者,把涉及魏良军的所有数据,都极其认真地查了个遍,结果是:他所分办的案件,都是电脑分过来的,没有人为照顾;每个案件,都是他自己亲自办理的,没有一件是别人办好算在他的头上,更没有个别人怀疑的所谓全庭所办调解撤诉的案件都给他一个人,专门树他做典型这样的情况。
他真的有这样大的能耐?于是,笔者专门花一个多月时间进行采访,一探虚实。
一次全方位的跟踪采访
在15天的时间里,笔者对魏良军处理的下面这个案件,进行了全程跟踪采访。
仲某租赁某文化公司位于沭阳县城区的影院礼堂用于经营娱乐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因仲某经营不善停业,投入的资产无偿归文化公司所有。娱乐城经营一年后,由于经营不善停业。文化公司先至法院起诉仲某要求给付拖欠租金,经强制执行未果后,再次起诉仲某要求解除合同,仲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租赁房屋存在漏雨现象未维修而导致其经营不善停止经营,要求文化公司赔偿损失45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判决解除合同,所有投入资产归文化公司所有。仲某不服向二审提起上诉。
接到案件后,魏良军首先通过阅卷了解案情。他告诉我,必须把握好纠纷化解的好时机,因为当时是阳历9月中旬,如果赶在十一前把案件调解成功,文化公司可以利用节日旺季经营娱乐城,文化公司在调解过程中也愿意作出让步,仲某在减少损失的情况下会同意息诉。于是他第二天就驱车到沭阳,现场进行案件调解工作。他告诉文化公司负责人,尽管按合同投入资产归其所有法律上站得住脚,但仲某客观上存在巨大损失,且作为自然人执行能力有限,如果在十一前拿回娱乐城,无论自己经营或重新发包,都非常有利于对其公司经济利益的保护!一席入心入肺的话,说得这位负责人连连点头称是。
与此同时,他也语重心长地告诉仲某,因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其投入的损失在法律上保护存在因难,且其在已欠文化公司10余万元租金的情况下,纠纷越迟解决,其损失将越大。最终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由仲某于当日将租赁房屋及投入资产交付于文化公司,文化公司对仲某已欠付的10余万元租金表示放弃。之后,我亲自主持双方办理了财产交接手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非常满意,娱乐城也赶在春节前重新营业。
事后,笔者不解地问魏良军:这件案件矛盾这样复杂,为什么还要下那样大的功夫去调解?魏良军说,如果一判了之,问题表面看是解决了,但矛盾依然存在,双方都在一个小县城里,因为这个纠结还会纠纷再起!“如果这样,我们何不多做点工作,让他们化干戈为玉帛呢?”
一个上诉案件代理人的深情诉说
在采访中,上诉人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陶新法,向笔者深情讲述了其代理所在公司七个上诉案件过程中,魏良军法官智慧、能动处理案件的点点滴滴。
由于我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绍兴市,去一次宿迁市单趟要开近七个小时的汽车,非常不方便,且费用很高。魏良军法官考虑到我们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上述案件安排在2010年7月14日的一天时间里开庭。可事不凑巧,因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友根律师7月14日要去海南省的法院出庭办案,与贵院开庭时间发生冲突,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与魏良军法官商量,请求贵院调整开庭时间。魏良军法官克服种种困难,将开庭时间调整到7月28日,实实在在地解决了我们的困难,使案件顺利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魏良军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证据,释明案件的利弊关系和合同履行初始期间双方良好的合作意愿等事理,并告知当事人,打官司不是为了达到双方结仇目的,而是双方要在法院主持下实实在在地解决纠纷,在心平气和地依法解决争纷的同时达到增进友谊的愿望。经过魏良军法官的精心工作,上述七件案件有六件达成了调解协议,有一件被上诉人撤回了原审起诉,我公司也撤回了上诉。
事后了解到,在二审中,上诉人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对此,其代理人陶新法却这样认为:虽然六件案件调解后达不到我们的诉讼请求,但魏良军法官以如此精湛的民事调解艺术来处理案件,我们乐意接受这个调解结果,且已全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
与陶新法一样,经过魏良军法官的悉心处理,使当事人魏某在其人生最无助和最彷徨的时候,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
戴某与安邦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戴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戴某赔偿了事故伤者的全部损失后,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事故伤者是浙江一家俱公司的技术人员,收入较高,其按每月11000元计算误工损失需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一审中,戴某仅提供纳税票据的复印件,保险公司拒赔,一审法院支持了戴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双方对此问题仍坚持不下,考虑如让戴某再去浙江取证,支出费用很大,魏良军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主动发函给税票复印件中载明的浙江省德清县某征税机关,请他们核实税票的真实性,并恳请该税务机关将税票底根复印加盖印章后寄到了魏良军的手里。
为了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魏良军在此后的几天里,反复做该保险公司负责人工作,使其最终同意理赔。戴某也感到法院帮了他一个大忙,主动提出放弃部分赔偿款,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次赞赏有加的研讨会
为进一步推广魏良军工作法,近日,其所在部门民二庭召开座谈会,研讨该同志首创的坚持“一个信念、两个原则”善用“五个技巧”的商事案件调解法。笔者有幸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一个信念”即绝不轻言放弃调解,要以高度的热情和激情去完成调解工作,将调解理念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两个原则”:一是合法调解原则,绝不以骗促调,坚持坦诚对待当事人,通过明确向当事人分析、释明事实和法律,使当事人能通过释明清楚相关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使当事人明白所作出的让步是为了使自身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二是坚持中立、公正原则,秉承司法良知,发挥法官居中裁判、理性中立的优势,在把握全案的前提下,以平衡利益为基点主动为当事人确立合理的调处方案,防止当事人利益失衡,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尊重,促使当事人发自内心地接受调解。关于魏良军所坚持的一个信念、两个原则,庭长周辉作如是解读。
据我观察,魏良军在与当事人接触的每个环节,都能做到出亲和、庄重,展现法官的理性和德性,甚至可以利用一个善意的举动、一句关心和鼓励的话语,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在当事人存在疑惑时,他能主动建议当事人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使得当事人相信法官不是“瞎调”不是“忽悠”! 魏良军所在合议庭成员、助理审判员高曼丽对魏良军如何以真诚换得当事人的信任,侃侃而谈。
我注意到,魏良军总是先通过阅卷和接触当事人,来分析判断纠纷的根源和症结是什么,并在调解过程中设法营造出轻松、和谐的气氛。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他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因地而异,适当运用方言和民间俗语,拉近距离,增强说服力,有时还通过察言观色,灵活运用激将法、迂回暗示方法等,让当事人完全沉浸在劝说意境中,使之不自觉地受到开导和启发。就如何营造调解氛围,同事赵虎对魏良军的做法可谓印象深刻。
我认为,借助外力解决纠纷,也是魏良军一个办案技巧。庭审前,他总是适当与当事人的代理人、一审承办法官进行沟通,相互进行配合,帮助当事人消除矛盾。如果存在与案件当事人熟悉的同事、朋友、领导等,就通过他们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促成案件调解,有时基至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有时利用打招呼、说情人做工作促使案件成功调解。对魏良军巧妙运用外力调解案件,副庭长王志国赞赏有加。
他还常常对于同一类型或处理思路相近的案件,之前已经做出裁判或者调解结案的,将之前的裁判结果告知当事人,以该结果作为依据,进行调解。有时他通过阅卷,若发现被告(义务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他就立刻在短时间内安排开庭,不让其拖延时间,这样原告(权利人)认为魏法官对权利人确实负责任,高效而公正,进而对他信赖,对其提出的调解方案容易接受,有利于案件调解。对于这样的办案技巧运用,书记员朱庚深感佩服。
宿迁中院院长何方说,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魏良军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可以从多方面研究,但最值得研究和推广的是一个“情”字。因为人民群众最认朴实和直观的真理,不光看你怎么说,更看重你怎么做。只要你不摆官架子,不打官腔,真心实意为他们办事,公正无私地为他们解决问题,他们就会把你当作自己人,愿意跟你掏心窝说话,最终才能把问题解决好。
是啊,魏良军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换来了人民群众的真情!正是这种始终如一的真情,架起了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连心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