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实行鉴定风险提示制度
作者:赵克 岳颂华 发布时间:2007-04-23 浏览次数:1306
本网徐州讯:近年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在总结司法鉴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司法鉴定模式,尤其是自从2006年实行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制度、指导当事人理智地选择司法鉴定后,全年共计受理鉴定申请351件,无一信访、投诉,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而且还有效地规范了司法鉴定工作秩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一、制定鉴定风险提示制度的背景
2002年8月,泉山法院成立司法鉴定中心。2003年-2005年共累计受理各类司法鉴定1114件,其中审计27件、资产评估203件、工程造价24件、拍卖153件、放地产评估193件、土地评估1件、质量检测24件、法医学鉴定188件、文检76件、医疗事故鉴定142件以及其他鉴定83件,总共有11项之多。由于当事人在是否选择鉴定的问题上,比较迷信鉴定结论的绝对权威,致使一些可鉴定可不鉴定甚至是不需要鉴定的案件,一律都进入了鉴定程序,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造成了“四类”案件的增多,严重地影响了全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泉山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共识,认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事项的争议,其鉴定结论必然会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利,而这种不利的鉴定结论,大多数当事人在鉴定之前无法预料。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它的产生和应用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鉴定材料的完整性、鉴定人的素质等,而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鉴定人只能保证客观、公正的鉴定,不可能按照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去鉴定。因此,有必要提醒当事人明确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方面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切实维护鉴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该院司法鉴定部门按照院党组的要求进行了专题调研,对鉴定风险提示制度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发现建立鉴定风险提示制度,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建立鉴定风险提示制度,有利于当事人理解鉴定的程序,避免因盲目鉴定而带来的鉴定风险;二是鉴定风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防止当事人盲目举证或不能及时举证,从而避免鉴定风险;三是建立鉴定风险制度,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鉴定权利,不致于滥用鉴定权,造成与其希望的诉讼鉴定结果差距过大或者事与愿违;四是建立鉴定风险制度,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提高是否需要鉴定的正确认识,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体现人民法院以民为本的司法利民、便民新理念,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风险提示制度的基本内容
泉山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结合2003年-2005年累计受理的1114件各类司法鉴定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后,发现司法鉴定的不确定性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首先,司法鉴定的结论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庭通过举证、质证以及法庭最终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法庭不予采信,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重新鉴定,就必须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其次,法医学鉴定人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材料之外,一般还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才能实行书面鉴定;
第三,鉴定人只能根据送检材料和检查情况得出鉴定结论,而不能自行调取鉴定资料或采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要求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因此,由于鉴定材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第四、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因为鉴定需要解决的是法庭处理案件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只能围绕委托提出的鉴定目的进行;
第五,鉴定需要交纳鉴定费用,无论是任何一方支付鉴定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要等到结案后才能确定。如果法庭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还必须支付相关的出庭费用;
第六,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就不能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方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当事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而且在交纳了鉴定费用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无疑都要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负担。
为此,该院针对上述司法鉴定的六个基本特点,制定了八项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制度,即:一是当事人的申请不属于受案范围或者鉴定申请不明确、申请鉴定事项目前无相关资质鉴定机构的,一律不予受理;二是鉴定申请人未在限期内足额交纳鉴定费用的(与鉴定机构就交费达成协议的除外),一般不予受理,并由鉴定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裁判后果;三是在鉴定的过程中,鉴定申请人要求撤销鉴定申请的,应承担为进行鉴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是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各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供鉴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应为此承担不利的鉴定后果;五是各方当事人在接到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通知后,如有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缺席的,法院将依照职权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六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或鉴定材料的局限性等问题,鉴定机构可能无法进行鉴定或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七是鉴定结论既有可能对被告不利,也有可能对原告不利;八是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后,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鉴定报告十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逾期则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实行风险提示制度效果明显
泉山法院针对诉讼当事人不了解鉴定风险、盲目鉴定,导致鉴定没有结论或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没有被法庭采纳而无端抱怨或以过激言论四处信访、投诉等实际,制定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制度,对当事人要求鉴定的请求、鉴定结果、检材提供、鉴定费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鉴定权利,正确认识鉴定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首先,制定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制度,强化了司法鉴定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此,该院先后出台了《收接案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鉴定审批制度》、《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等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将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制度上墙公开,并打印成文,随机发放给鉴定申请人,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统一标准要求,强化服务意识。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或鉴定材料的局限性等问题,鉴定机构可能无法进行鉴定或明确作出鉴定结论。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负担,尤其是为了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和不理解,该院还先后实行了鉴定风险公开、鉴定收费公开、鉴定机构公开、鉴定过程公开和监督机构公开,实行鉴定风险公开告知制度,使当事人能够自由地选择是否鉴定以及选择哪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进一步地提高了鉴定公开透明度,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2006年,泉山法院先后对351件鉴定申请人鉴定费用预交、承担进行了提示,其中有46件根据提示撤回了鉴定申请或重新鉴定。如曹某诉陈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将原告面部及眼部击伤,经市公安局委托鉴定,原告构成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构成轻伤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九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为此,该院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被告提出要求到北京或上海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告知被告鉴定存在风险,鉴定结论有可能对其不利并且要预交鉴定费、鉴定过程中必要的检查费、原告的差旅费以及法院的送检费等数千元费用后,被告考虑到再花这笔费用去重新鉴定,还不如将这笔费用赔偿给原告,以减轻经济负担更划算。为此,被告没有再坚持重新鉴定,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
事实证据欠缺必然影响鉴定的最终结果。2006年,该院受理此类司法鉴定21件,其中有18件主动撤回了鉴定申请。如张某诉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两份暂住证书写内容与发证日期的形成时间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该院在对案卷进行审核后发现,被告未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比对样本,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很难作出鉴定结论,而文检类鉴定机构大多数在外地,如果盲目送检而鉴定机构又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申请人要承担相应的送检费用。为此,该院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就目前文检类形成时间鉴定的现状、鉴定存在的风险、鉴定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申请人在无法提供比对样本的情况下,主动撤回了鉴定申请,最后该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
2006年以来,泉山法院共受理各类司法鉴定申请383件,其中32件通过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后主动撤回了申请,没有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全年受理的351件司法鉴定案件,有46件根据提示撤回了鉴定申请或重新鉴定,其中11件坚持鉴定或重新鉴定,有9件鉴定结果对鉴定申请人不利,只有2件改变了原鉴定结论,但无一信访、投诉现象发生,从而收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