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社会观念渐渐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日益开放的生活观念和宽松的婚姻观使得离婚已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离婚可以通过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实现。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离婚申请,法律规定直接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登记离婚。而所谓的诉讼离婚则通常是因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因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院所引发的离婚。目前在我国各法院,离婚案件已经在民事案件中占到了很大的比例。诉讼离婚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无疑对法院调解该类案件的思路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离婚是夫妻关系不断恶化的结果,即夫妻矛盾不断加剧和积累的结果。离婚是否成为现实,并不取决于离婚前的决心,要看夫妻感情的状况和经济生活方式的独立情况,同时也还要看调解劝说的情况。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作为标准,因此在调解中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离婚请求的标准,当然也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针对个案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调解的难题。

 

一、对离婚的判断

 

法官在界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时,应从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1、看婚姻基础

 

结婚动机大致可以分为爱情型动机、浪漫型动机、奉献型动机、交易型动机、生育型动机等六类。像爱情型动机是最坚实牢固的,其它的则相对脆弱。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结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努力帮助当事人培植感情将会大大增加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并不一定只单纯地持有上述某一类典型的动机,可能同时存在两类以上的动机,只是其中某一类动机是主导动机而已,判断得正确,有助于调解的成功。

 

夫妻彼此了解程度和感情发展程度也是判断婚姻基础是否牢固的标准。两性间感情发展可以分为吸引、喜欢和爱情三个阶段。爱情与喜欢在表面上有许多共同点,实际上它们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感情。只有当异性双方感情已发展到爱情阶段所形成的婚姻基础才可能是坚实、牢固的。但是,人们常常把喜欢与爱情混淆起来,分不清楚,把喜欢误解为爱。由于这种认知上的误区,往往导致上些男女在感情发展沿未成熟的阶段就过早地结婚,形成不坚实的婚姻基础。对于这类情况,在调解时应注意引导当事人不要草率作出决定,要多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多想对方的优点,多检讨自己的不足。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是在婚前感情基础上的一个延续。结婚时的感情基础既可以在共同生活中得到巩固或弥补,也可在共同生活中遭到损害或破坏。总的来说,如果婚前感情基础较为坚实,调解和好的可能性较大。

 

3、看离婚原因

 

为了避免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又有利于争取得到法官对自己离婚请求的支持,当事人会编造出符合婚姻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离婚理由,把自己违反婚姻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真实动机掩饰起来。如有的人经济或政治地位提高后,就嫌自己的妻子不年轻漂亮,要另寻新欢,因此提出离婚,他们往往会借口是因为对方脾气不好或者双方性格合不来等原因,自己之所以提出离婚是为了摆脱长期痛苦的婚姻生活。鉴于上述情况,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对请求离婚理由的陈述,应在认真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后,必要时还要进行调查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4、看有无和好可能

 

当事人有以下表现的,可视为有和好可能:有过错的一方愿意改正错误;无过错的一主谅解有过错方;无过错一方未中断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对家庭都有眷恋的意思。

 

二、如何调解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调解离婚纠纷应持有的正确态度。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双方应当自觉地接受婚姻道德的约束,要互敬、互爱、互谅、互助,不断地巩固和发展夫妻感情。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俩人朝夕相处,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冲突。双方都应珍惜以往的感情,主动改善关系,不要随便就想到离婚,更不要随便就提出离婚。即使是那些已经草率结了婚的夫妻,也要立足于现实,尽力培养感情,切不可草率结婚后又草率离婚。法官有责任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下面针对法院受理的几种常见的离婚纠纷,浅析调解的思路和方法:

 

1、对婚姻不适应引起的离婚纠纷的调解

 

对婚姻不适应引起的离婚纠纷大多发生在婚龄为5年以下的青年夫妻之中。对这类纠纷的调解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交给方法。只要调解方法得当,这类纠纷大都有调解和好的可能。调解一般选用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帮助当事人认识爱的真正含义

 

爱情要求缔结婚姻,婚姻以爱情为基础。没有爱就没有和谐美满的夫妻生活。第一,爱是给予,努力发现和满足对方的正当需要,不向对方索取。第二,婚姻是一种互惠,夫妻间的爱应当是相互的。第三,爱远不止是情感,必须用行为表现出来。每个人都应该用对方能够接受的行为方式去表示爱。

 

劝说当事人放弃不成熟的需要,树立正确的需求观,不成熟的需要是从儿时带来的,这是个体社会化存在缺陷的表现,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心理的反映。如果夫妻双方都树立了正确的需求观,就可以在夫妻生活中避免很多问题的发生,即使是已经发生了问题,双方也容易理解。

另外,在调解中还可以让当事人通过多注意感情交流、搞好亲属关系等方法,从而达到调解和好的目的。

 

2、夫妻个性失调引起的离婚纠纷的调解

 

夫妻个性失调就是人们常说的夫妻个性合不来,是指夫妻间因个性原因引起的不能适应。有资料表明,以个性不合为由提出离婚的所占比率可高达70%。这说明此类离婚纠纷所占比例甚高,但实际上未必达到这个程度,这里有许多当事人常常将自己不愿意让他人知道或难以启齿的真实离婚原因说出来,用个性不合来替代。如个人隐私原因、有第三者插足的原因或地位变化后喜新厌旧的原因等等。夫妻个性失调容易产生矛盾、冲突,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因此,法官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一般要避开双方气愤的情绪,在气消之后进行疏导工作,启发他们多看对方的长处和优点,珍惜过去的感情。对双方脾气特别暴躁,经调解说服双方仍坚持要离婚的,可采取一些缓延的办法,然后寻找时机,再做劝解疏导。但在缓延期间,应密切注意纠纷动向,防止纠纷激化或转化。

 

3、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纠纷的调解

 

第三者插足,又叫婚外恋,是指夫妻中一方在婚姻之外与第三者有所谓的爱情关系或性关系。近年来,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呈上升趋势,有资料统计,约占整个离婚纠纷的25%左右,成为仅次于性格不合原因之后的第二位原因。第三者一但进入夫妻关系中,暴力行为、酗酒、不管家务等恶果也应运而生。从男女婚外恋比例看,丈夫比妻子高一倍,但丈夫有外遇而构成离婚事实的情况却不多。这可从整个社会对男性婚外性行为一向比较宽容,加之妻子妥协性较高方面来解释。当丈夫一旦发现自己妻子有外遇后,情况就会不一样了,离婚的可能性就大大地增加。调解这类纠纷应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调解由第三者插足原因引起的离婚纠纷,首先必须查明是否确有第三者的存在。无错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有第三者,那他(她)就应负有举证的责任。就是说,你说对方有第三者,你就应当说出第三者是谁,并提供出有关的证据,或者提供调查所需要的线索。只有经查证属实后,才能认定。法官不可以因为某方当事人说对方有第三者,就予以采信。查明有第三者存在,不一定就能肯定第三者插足就是造成离婚的原因。第三者插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夫妻感情本来较好,是由于第三者插进来之后,才引起夫妻感情恶化甚至破裂,从而导致离婚纠纷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引起离婚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第三者介入;第二种情况,夫妻感情已经恶化甚至破裂之后,才出现第三者,第三者的出现只是加快了离婚纠纷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夫妻内部的原因;第三种情况,虽有第三者,但有过错的一方本来就没有想拆散家庭同第三者结婚,引起离婚纠纷的发生是存在有其他情况,与第三者无关。如无过错方当事人不能生育男孩,患有某种疾病,或者社会、经济地位发生了大的不利变化等。对第二、三种情况,法官应实事求是,找准离婚的真正原因,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正确调解方法。不要认为只要有第三者介入,都要把离婚的原因一概归于第三者身上。

 

在调解中,当事人如果有不良情绪发生后,法官要及时调节,控制非理智性行为,一般可采有劝说、转移注意力、合理宣泄等方法进行调节控制。

 

4、因婚后交异性朋友引起的离婚纠纷的调解

 

此类纠纷常常以配偶的异性朋友是第三者,配偶有婚外恋为由提出离婚。调解此类纠纷,主要可采用以下方法转变当事人的态度,调解双方和好:第一,帮助当事人认识婚后交异性朋友是一种正当需求;第二,帮助当事人认识婚后交异性朋友应胸怀坦荡,应将自己交的异性朋友介绍给配偶,尽可能使异性朋友与配偶也同样成为朋友;第三,帮助当事人认识到婚后交异性朋友必须注意言行举止;第四,帮助当事人正确对待嫉妒。

 

5、由于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引起离婚纠纷的调解。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纠纷,在调解时,既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对病情并不严重,过去双方感情又较好,或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对要求离婚的一方指出,夫妻之间应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尽可能劝解和好。如精神病人确实久治不愈,影响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不能维持的,应从夫妻关系及子女利益出发,说服其妥善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再准予离婚。对婚前明知对方病情,只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自愿与病人结婚,婚后目的一经达到就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是极不道德和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的,一般不调解离婚。

 

因一方劳改劳教,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离婚纠纷。调解这一类纠纷,既要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也要有利于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对劳教或刑期不长,双方感情较好,只是由于一些具体困难或迫于舆论压力而提出离婚的,法官应在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的同时,尽量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劝其和好;对刑期较长或延长劳教期限,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一般也要做和好调解,确无和好希望的,也可调解离婚。总之,调解这类纠纷,如能动员对方不离婚,会有利于劳教人员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总的来说,每一个民事案件均有其各自的特殊性,在做调解工作时应把握三点调解的思路和方法:首先要做到严格依法。程序上务必合法,不要存在瑕疵,实体上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婚姻自由的原则,要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想当然。其次,一定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找到个案的特殊性,分析并掌握其特点,才能找到最合适的法律条款正确予以适用,才能做到调解不偏不倚,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再次,对民商案件要时刻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把握正确的司法导向。现代民商案件,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所产生的矛盾,呈现出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的趋势。只有把握正确的司法导向,运用正确的司法理念,准确抓住个案的特殊性,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才能促成调解,从而妥善地、正确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到个案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