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释明权的相关规定,通过构筑立案、庭审、判后三个法律释明平台,实践司法为民宗旨,加强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指导和法律解释,提高案件调解撤诉率,增加法院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形象。
  一是构建立案工作的对话平台。立案工作是直接与当事人接触的窗口部门,法律释明工作首当其冲。法律释明主要以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口头对话形式,立案庭专设一名接访法官,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和立案咨询,同时要求立案法官在对递交的立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一并对立案当事人进行证据收集指导、举证责任分担说明,促使立案当事人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责任,从而把当事人诉讼精力纳入正确的诉讼行为上。二是书面对话形式,立案时发放《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以书面形式预先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提醒当事人注意诉讼风险,引导、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
   二是构建庭审阶段的审理平台。庭审阶段是法官行使法律释明的重要部分。首先在庭审准备程序中,对证据规则释明,以中立的方式引导举证,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或不适当时进行释明,对质证有关问题进行释明,最后在庭审小结时对证据效力和查明事实作出释明。由于庭审阶段的充分法律释明,大大提高了案件调解率。
  三是构建判后释疑的说法平台。判决结案后的法律释明尤为重要。一是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推行驳回说理制度,做好法律释明、法制宣传和服判息诉工作;二是推行判后释疑制度,在案件宣判后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就适用法律及理由进行解释,消除误解,降低上诉率,从根本上消除上访的产生。三是推行上诉分析制度,在当事人表示上诉意思及提交上诉状时,通过法律释明帮助分析以寻求最佳救济途径,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