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五项措施”加强减刑假释工作
发布时间:2004-09-22 浏览次数:1443
一是研究制订减刑、假释工作规程。为确保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由市中院牵头,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共同制定适合本市的减刑、假释工作细则。上级法院和有关司法机关如有新的操作细则出台,按新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呈报。哪些材料必须具备,且要随卷移送法院,哪些材料公安机关自留存档,呈报材料如何进行格式化,统一标准,市中院审监庭和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要求。
三是对减刑、假释工作实施公示、听证制度。公、检、法三家明确要求对罪犯减刑、假释实施公示、听证制度,这对提高办案质量,增加审理案件的透明度起到了较好作用。为节约诉讼资源,避免重复,市中院决定公示由执行机关实施,检察机关予以监督,并出具检察意见书,法院对每件案件实施听证。以减少环节,最大限度节约办案时间。
四是建立业务交流联系工作会制度。市中院决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业务交流联系工作会,加强公、检、法机关的信息沟通,交流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减刑、假释工作新路子,以不断改进和完善减刑、假释工作。
五是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工作的宣传工作。市中院将加大案件公开宣判力度,增加邀请媒体参与宣传报道的频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专项整治斗争形势的需要,宣判时,依法当庭放人,以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维护监狱秩序的稳定,使减刑、假释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