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好“惠农”六字经-常州市委书记肯定金坛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
作者:肖天存 金法 发布时间:2010-11-03 浏览次数:980
江苏省金坛市80%以上的面积是农村,75%以上的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近年来,金坛法院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主动念好“保障”、“调解”、“便民”六字经,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日前受到了常州市委书记的批示肯定。
服务改革:念好“保障”经
金坛法院根据辖区现代农业的特点,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把服务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作为支持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抓手,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推进建设高效生态农业的产业体系,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注重保护农户的利益,营造公平诚信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2009年,全院共审结各类涉农案件1778件,占结案总数34.71%。窦某为金坛市薛埠镇对达村委小庄山的农民,为了提高畜禽生产的综合能力和组织化程度,其于与常州市四季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鹅业公司”)进行合作,就“公司+农户”形式合作养鹅事宜,签订了一份养殖合同,约定由鹅业公司提供苗鹅及饲料、药品,由窦某饲养商品鹅,提供鹅舍、养殖设备、运输、饲养劳动力;商品鹅归鹅业公司所有,并全部由鹅业公司回收,鹅业公司自负饲养过程中的盈亏。合同还列明了农户收益的计算公式,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后窦某按合同将其饲养的成品鹅送到鹅业公司,鹅业公司采取压价方式不想履行养殖合同。为此,窦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鹅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金坛法院从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入手,综合应用情理法手段进行协调,积极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养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支付利润1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等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时化解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2009年5月,该院受理王某等316名原告诉金坛市指前镇某村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确认该村委与第三人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违反法定程序无效,有效解决了事关几百人的群体性纠纷。积极探索解决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和买卖纠纷。2000年,原告陆某将农村房屋卖给王某,2006年底,陆某见房屋拆迁补偿较多,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该院受理后,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考虑到房屋已经过户并实际由第三人入住,不宜再返还给原告,维护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关系。
维护稳定:念好“调解”经
农村案件具有“听起来事小,办起了难办,办不好麻烦”的特点。为此,金坛法院加大调解力度,大力开展情法交融的调解工作,努力拉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心理距离。农村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一些家长里短的“小纠纷”,但很多农村当事人爱认死理,爱争口气,且多生活在一起,一方败诉的结果往往会使矛盾更进一步激化。因此,该院始终把调解原则贯传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不拘泥于形式和时间。被告徐某与原告魏某关系一直很好,因不满魏某妹妹的某些做法,遂准备利用上诉拖延时间。承办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刻找来魏某协调,在案件上诉前夕,圆满解决了问题。
发挥人民陪审员、当事人亲属、村委会干部以及一些在当地有威信的热心人士的作用,采用老百姓易接受的方式化解纠纷。注重把真情与亲情贯穿于案件调解始终,晓之以案件各种处理方案在亲情上的利弊,用真诚、真心来打动当事人。2008年7月,张某因家庭矛盾起诉与其夫离婚。经了解得知,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调解员遂从小孩入手,以家庭亲情感化张某。最终,一起离婚官司在立案后不到一个月就以家人温情的理解结案。注重利用当地的民风、民情,经常借助一些对当地民风、民情了解、在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参与案件的调解。注重掌握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的心理动态,摸清当事人打官司的真正目的和想法,在调解中做到有的放矢。通过不断实践,该院总结出“亲情调解法”、“借力调解法”、“协调调解法”、“冷却调解法”等多种针对不同类型矛盾和不同性格当事人的调解方法,大大提高了涉农纠纷的调解结案率。
关注民生:念好“便民”经
积极推进便民利民诉讼机制,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渠道。该院于去年成立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案件受理、立案调解、案件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判后答疑、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及司法救助等“一站式”服务事项,方便当事人诉讼;健全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案件分层处理制度,引导当事人更加充分、理性地行使好诉讼权利;针对农民群众白天下地干活或外出打工这一实际情况,人民法庭实行晚上值班及工作日中午接待制度,方便群众咨询、立案。
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在农忙季节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农忙间隙时间到案发地调查、开庭,尽量减少农民往返奔波。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增设巡回审理点,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对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把庭审开到农家小院、田间地头,甚至开到病床前头。2009年1月,原告陈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潘某、张某诉至该院,承办法官考虑到三当事人年事已高,且离法庭路途遥远,遂直接把庭开到了陈某的农家小院,经过一上午的调解,顺利解决了纠纷,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对一些涉农案件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巡回审理、就地开庭以及利用农民赶集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倡导诚实守信价值观念,维护纯朴、善良的民风民俗。2009年,该院巡回审理案件180件,参与旁听群众7000余人次,使当地群众了解了相关案件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理模式,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