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坛市80%以上的面积是农村,75%以上的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近年来,金坛法院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主动念好“保障”、“调解”、“便民”六字经,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日前受到了常州市委书记的批示肯定。

 

服务改革:念好“保障”经

 

金坛法院根据辖区现代农业的特点,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把服务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作为支持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抓手,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推进建设高效生态农业的产业体系,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注重保护农户的利益,营造公平诚信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2009年,全院共审结各类涉农案件1778件,占结案总数34.71%。窦某为金坛市薛埠镇对达村委小庄山的农民,为了提高畜禽生产的综合能力和组织化程度,其于与常州市四季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鹅业公司”)进行合作,就“公司+农户”形式合作养鹅事宜,签订了一份养殖合同,约定由鹅业公司提供苗鹅及饲料、药品,由窦某饲养商品鹅,提供鹅舍、养殖设备、运输、饲养劳动力;商品鹅归鹅业公司所有,并全部由鹅业公司回收,鹅业公司自负饲养过程中的盈亏。合同还列明了农户收益的计算公式,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后窦某按合同将其饲养的成品鹅送到鹅业公司,鹅业公司采取压价方式不想履行养殖合同。为此,窦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鹅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金坛法院从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入手,综合应用情理法手段进行协调,积极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养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支付利润1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等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时化解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20095月,该院受理王某等316名原告诉金坛市指前镇某村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确认该村委与第三人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违反法定程序无效,有效解决了事关几百人的群体性纠纷。积极探索解决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和买卖纠纷。2000年,原告陆某将农村房屋卖给王某,2006年底,陆某见房屋拆迁补偿较多,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该院受理后,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考虑到房屋已经过户并实际由第三人入住,不宜再返还给原告,维护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关系。

 

维护稳定:念好“调解”经

 

农村案件具有“听起来事小,办起了难办,办不好麻烦”的特点。为此,金坛法院加大调解力度,大力开展情法交融的调解工作,努力拉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心理距离。农村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一些家长里短的“小纠纷”,但很多农村当事人爱认死理,爱争口气,且多生活在一起,一方败诉的结果往往会使矛盾更进一步激化。因此,该院始终把调解原则贯传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不拘泥于形式和时间。被告徐某与原告魏某关系一直很好,因不满魏某妹妹的某些做法,遂准备利用上诉拖延时间。承办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刻找来魏某协调,在案件上诉前夕,圆满解决了问题。

 

发挥人民陪审员、当事人亲属、村委会干部以及一些在当地有威信的热心人士的作用,采用老百姓易接受的方式化解纠纷注重把真情与亲情贯穿于案件调解始终,晓之以案件各种处理方案在亲情上的利弊,用真诚、真心来打动当事人。20087月,张某因家庭矛盾起诉与其夫离婚。经了解得知,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调解员遂从小孩入手,以家庭亲情感化张某。最终,一起离婚官司在立案后不到一个月就以家人温情的理解结案。注重利用当地的民风、民情,经常借助一些对当地民风、民情了解、在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参与案件的调解。注重掌握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的心理动态,摸清当事人打官司的真正目的和想法,在调解中做到有的放矢。通过不断实践,该院总结出“亲情调解法”、“借力调解法”、“协调调解法”、“冷却调解法”等多种针对不同类型矛盾和不同性格当事人的调解方法,大大提高了涉农纠纷的调解结案率。

 

关注民生:念好“便民”经

 

积极推进便民利民诉讼机制,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渠道。该院于去年成立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案件受理、立案调解、案件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判后答疑、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及司法救助等“一站式”服务事项,方便当事人诉讼;健全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案件分层处理制度,引导当事人更加充分、理性地行使好诉讼权利;针对农民群众白天下地干活或外出打工这一实际情况,人民法庭实行晚上值班及工作日中午接待制度,方便群众咨询、立案。

 

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在农忙季节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农忙间隙时间到案发地调查、开庭,尽量减少农民往返奔波。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增设巡回审理点,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对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把庭审开到农家小院、田间地头,甚至开到病床前头。20091月,原告陈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潘某、张某诉至该院,承办法官考虑到三当事人年事已高,且离法庭路途遥远,遂直接把庭开到了陈某的农家小院,经过一上午的调解,顺利解决了纠纷,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对一些涉农案件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巡回审理、就地开庭以及利用农民赶集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倡导诚实守信价值观念,维护纯朴、善良的民风民俗。2009年,该院巡回审理案件180件,参与旁听群众7000余人次,使当地群众了解了相关案件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理模式,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