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常州戚墅堰区法院缓刑听证纪实
作者:谢国富 陈晔栋 卢峥嵘 发布时间:2010-11-04 浏览次数:1140
8月20日上午,常州戚墅堰区法院二楼会议室里,一起刑事案件的两名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正在举行听证。公诉人、被告人家长、学校老师、基层民警、社区干部分别坐在法官两旁。
“这两名学生以前学习认真,成绩在班上中等偏上,后来沉迷网络游戏,经常逃课,成绩下滑,这次犯罪是为筹钱玩游戏而失足的,现在他们也很后悔,如果判处缓刑的话,我们相信二人一定会吸取教训,不会重新犯罪,对二人今后的学习、工作有好处。”来自学校的教师首先发言。
“据我们了解这两名被告人以前无不良记录,在本质上还算好的,后来因为父母离婚成为单亲家庭而疏于管教,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这次是初犯,悔罪态度也相当好,如果判处缓刑的话,我们认为不致于危害社会。”来自基层派出所民警讲道。
……
最终合议庭结合听证会的意见,考虑到二人的主观恶性不深,且是未成年人,悔罪态度较好,从轻对二人进行了判决。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个规则
为建立阳光审判制度,提高法院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使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被告人缓刑的适用,早在2003年8月,该院就在常州法院系统率先制定了《缓刑听证规则》。
《规则》明确了适用听证的对象。经庭审认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同犯罪中多个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案件。
《规则》明确了缓刑听证参加人员。缓刑听证除了参加诉讼的公诉人、辩护人外,主要由法院邀请被告人的邻居、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所在社区的领导、居民、辖区民警等。被告人属未成年人的,还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如果其无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应由未成年被告人所在村、居委会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指定监护人,参加缓刑听证。
《规则》明确了听证会举行时间。听证会一般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独任庭或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庭小结后举行。但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可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择日进行。
《规则》明确了听证的主要内容。缓刑听证应严格遵循“具有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标准。主要从家庭情况、自身表现、周围环境等几个方面展开。一是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一方面是其平常表现,主要包括在学校、单位、社会是否有前科、劣迹或受过表彰等优良表现,与家人、朋友、同学、同事等能否和睦相处,是否有不良习惯和嗜好。另一方面对自己犯罪后是否有悔悟、反省等;二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是缺乏家庭关爱、是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还是自甘堕落等;三是因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群众对之是同情、理解,还是深恶痛绝;四是是否具备监管条件,考察其家庭、单位和社会是否有监督、教育、矫治条件;五是适用何种执行方式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六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重新犯罪的可能。
《缓刑听证规则》的出台,增强了法院公开审判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规范了缓刑的适用,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和民意表达,有利于法官作出更加公正、客观的判断,使法院的裁判体现民意。
百分百听证
自《缓刑听证规则》实施以来,该院已对36人适用了缓刑听证程序。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适用缓刑听证的范围,已从最初的四类案件扩大到对拟适用缓刑的人员全面进行缓刑听证。适用缓刑听证占判处缓刑人数的比例也从2003年的9.6%上升到2007年的86%,2008年为83%,2009年为100%。现在该院对犯罪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的,听证已经成为必经程序。
去年12月,该院受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林某系常州市某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在沭阳县。2009年8月23日上午,林某驾驶该公司汽车载老板外出购货,不幸发生车祸,致使老板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书面提请对被告人林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法庭考虑到林某系无前科恶劣,表现一贯良好,虽然是外地人,但在本辖区工作生活多年,于是法庭会同公安机关、当地司法所对被告人林某进行缓刑听证,最终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在林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并且成为了技术骨干。
零重新犯罪
该院除了严格执行缓刑听证制度外,认真学习《刑法》,领会精神实质,严格适用缓刑范围。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是初犯,或是被引诱、胁迫犯罪的,可考虑适用缓刑。对犯罪动机向良性转化的,悔罪表现较好,或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考虑判缓刑。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罪犯、犯罪动机比较恶劣的故意及恶性犯罪、暴力性犯罪、累犯则不适用缓刑。从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限制条件方面,全面考量,严格适用缓刑范围。
对判处缓刑的罪犯,该院并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向缓刑人员发放《缓刑人员须知》,将缓刑的概念、特点、刑法对缓刑的有关规定、缓刑人员的义务等内容印发给缓刑人员,并负责讲解,以确保缓刑人员弄懂、熟知须知内容。对缓刑人员采取定期回访与集中帮助相结合的方式,帮助缓刑人员改造,要求缓刑人员每三个月向执行机关、帮教小组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法院每年不少于二次对缓刑人员回访,了解缓刑人员改造情况,帮助解决缓刑人员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多次联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对缓刑人员的集中帮教,向缓刑人员赠送法律书籍,改进帮教措施的针对性,提高帮教效果。
由于严格适用缓刑范围,实施缓刑听证制度,加强回访帮教,近八年来,该院判处的缓刑犯无一人重新犯罪。
该院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实施缓刑听证,不但得到当事人和上级法院的肯定,而且得到了社会的认可,2007年被常州市政法委评为政法创新创优成果奖。今年初,省政法巡视组视察该院时,对该成果大为赞赏,勉励该院继续完善,总结经验,条件合适时,将在全省推广该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