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为安徽四农民执行一案侧记
发布时间:2004-09-24 浏览次数:1838
2002年4月,戴君道等4农民分别出资4.5至5万元,从一拖(镇江)收获有限公司购买了4台“东方红-120”收割机。戴君道等人本指望靠这几台收割机发家致富,但在收割庄稼中机器却发生了故障。厂家派人修理后,收割机仍不能正常使用,4农民遂将厂家告上当地法院。2002年12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决4农民返还收割机,同时厂家退还货款192000元,并赔偿4农民支出的差旅费、鉴定费等合计5459.8元。
2004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润州法院执行该案,景新民负责承办此案。经审查得知,一拖(镇江)收获有限公司系原镇江脱粒机厂,现在改名叫江南收获公司,公司已经改制,涉及该企业的案件很难执行。根据判决书的条款,4农民必须将收割机从安徽运到厂家,这对于4位农民来说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如果勉强将机器运来,厂家没有履行能力的话,案件将陷入两难境地。为此,承办人景新民煞费苦心,本着为4位农民着想的态度,和他们交流。交谈中,景新民得知收割机至今仍在使用中,只是工作效率差而已,而且4农民也不愿将机器拖到镇江。景新民眼前一亮:“死案”可以变“活案”。他提出了一个折衷的方案:机器不退,让厂家补贴农民一定数额的钱。这个方案得到了4位农民的同意,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却又是一场艰难的谈判。
厂家虽然勉强同意法院的方案,但在数目上却没那么爽快。他们认为收割机是因为农民操作不当导致故障的,厂家不应该承担责任。4位农民提出每人补偿2.5万元,厂家不能接受,只同意每人补偿5000元现金、1000元配件。在景新民的再三协调下,双方就补偿金额反复磋商,最后,厂家与三位农民达成执行和解:厂家补偿每人8000元现金,4000元配件。这个方案得到了三位农民的同意。另一农民戴君道当初是以5万元购买收割机,比另3位农民的价格高,因此他要求厂家多补偿金额。景庭长又不厌其烦做厂家工作,厂家终于与戴达成协议:补偿其9000元现金,3000元配件。当天,景新民带领几位农民到厂家库房挑选配件。一切处理完毕后,三农民拿到了首批给付的现金,余款将在11月给付。
四农民为了这起案件的执行在镇江整整呆了12天,而润州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也奔波了12天,承办人怀着一颗为农民兄弟着想的赤诚之心,用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和巧妙的执行技巧,谱写了一曲润州法官司法为民的赞歌。
文章出处: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孙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