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塑造未来??宿迁中院注重未成年人相关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04-10-10 浏览次数:1472
一是从重判决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然而,由于他们的稚嫩和幼弱,极易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为了切实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受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该院立足审判职能,认真做好青少年的保护工作,在侵犯青少年权益案件的审理上,坚决体现从重方针,从严打击此类犯罪。对抢劫、抢夺中小学生案件从严判处。1998年以来,共判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6大类100余件,涉及未成年人200余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青少年是一类特殊的犯罪群体,他们心理不成熟,极易受到伤害,对他们的审判必须采用特殊的形式,依法要进行不公开审理,要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审判。为此,该院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其成长尽量不受外界的影响。
三是注重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因案施教。青少年的心理不成熟,可变化性和可矫正性都很大,既易于被不良习气污染而犯罪,同时也易于接受教育和改造。针对青少年的这一心理特征,该院在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真情感化犯罪青少年,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从而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改造。
四是对已判决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扶挽救,而不是一判了之。该院不仅注重在法庭上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挽救,而且在案件审判后,对被判处刑罚的青少年还进行不定期的考察、回访,以实际行动促使其认真改造,积极做人。一方面在案件判决前与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或学校联系,要求他们对缓刑犯进行帮教,确保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防止再次被感染;另一方面,定期要求未成年犯罪人汇报自己的活动和思想情况,了解其情况,在法律知识学习上给予指导。
五是以防为主,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积极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以防范为主,把工作做在前面,防患于未然。由于青少年基本上都是在校学生,针对这一情况,该院把学校作为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动派出法官到中小学校担任法制校长,不定期到学校进行普法宣传,为学生举行法制讲座。同时选择一些可以公开开庭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组织学生旁听。1998年以来,该院共到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和举行法制讲座30余次,接受教育学生5000多人,对本地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减少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六是指导全市法院青少年维权案件的审理。除了作好本院审理的一、二审青少年犯罪案件和青少年保护案件外,还关注全市法院此类案件的审理。为了切实有效地指导和规范全市法院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该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对全市该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有力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全市法院刑庭、少年庭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庭长例会,总结交流包括青少年犯罪案件和青少年保护案件在内的审判工作情况。在每年举办的刑事审判人员业务培训班上,都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保护案件的审理作为必须培训的内容之一,强化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