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以来,邗江区法院共审结自诉案件49件,其中调解结案48件,占结案数的97.96%,共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38万余元,较好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农村稳定。
  一、确立调解的办案指导思想
  自诉案件以轻伤害为主,占自诉案件的90%以上,这类案件多发生在邻里、熟人之间,由宅基地、债务等民事纠纷引起,处理不当,容易留下不稳定隐患,甚至引发严重刑事犯罪。邗江法院的每个刑事审判人员有着较强的调解意识,他们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全过程,不因调解工作量大,花费精力多而疏于调解,忙于下判。2004年7月,该院判决的1件自诉伤害案,也是在10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判决结案的。
  二、把握时机,讲究调解方法
  邗江法院通过多年的摸索,已初步形成了自诉案件调解的有效方法、步骤、措施。首先,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司法实践中,由于这类案件的言词证据居多,证据间冲突性大,这就需要审判人员对证据认真进行审查和判断,以明辨是非,做到心中有底。如果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证据时,发现自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收集的证据有缺陷,就需作适当的举证指导;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冲突的证据,案件承办人要主动核证。鉴于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上的自身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该院主动邀请区公安分局各刑警中队和基层派出所的同志,对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及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从审理的角度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收集证据,从源头上保证了收集证据的及时、合法、全面。第二,开庭审理前,在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双方责任分清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时机,根据个案特点,采用相应策略进行调解。案件承办人总会向双方当事人剖析判决将带来的利害得失。如向被告人指出,一旦被判有罪,其人生已留下污点,对家庭、子女都会有影响。大多数被告人为了不给子女将来在升学、就业、提干等问题上造成不良影响,就会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向自诉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对自诉人而言,他们也明白“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很大程度上是想通过诉讼,促使被告人认错、赔偿损失,目的一旦达到,一般不会坚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一时难以接受调解,案件承办人要先冷处理一段时间再行调解。第三,开庭审理的,由被告人当着旁听双方亲友的面,向自诉人赔礼道歉,给足自诉人“面子”,自诉人大多会接受调解。第四,庭审调解未能成功的,一般不宜当庭宣判,庭后,再进行一次调解,这时责任业已分清,双方对判决结果已有预测,承办人不失时机地讲明如果判决,双方各有哪些不利因素,同时提出对双方都有利的调解方案,当事人就会比较现实地接受调解。
  三、多方推动,力促调解
  首先,案件承办人要做调解工作的有心人,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磨”劲十足,不厌其烦,以“情”动人,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官是为他们着想。有些当事人看到法官一次又一次找他们做工作,吃了不少苦,就比较容易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甚至把“主”给法官做。第二,要注意了解当事人本人情况、家庭成员状况等,针对当事人的“在乎点”,做疏导教育工作。如被告人是党员或有工作单位的,其“在乎点”是其政治面貌或工作;如有子女服役的,其“在乎点”是子女的提干、转业等。第三,要注意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尤其是他们信得过的人,可以通过他们信得过的人去做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四,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有“求”于当地政府或工作单位,案件承办人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沟通,寻求支持与配合。第五,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必要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既可教育被告人,又促使其主动接受调解。   
文章出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