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条意见为中小企业提供司法保障
作者:丁国锋 发布时间:2010-11-10 浏览次数:1089
(本报记者丁国锋)2010年7月,走了6年漫长诉讼道路的王秋华,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领到了1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而原本已经过法院二审判决予以解散、并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民营企业,也在双方和解的情况下“躲”过了被强制清算的命运。
2001年,李辉和王秋华在常熟市共同出资设立了常熟市开源服饰有限公司,由于李辉实际掌握着公司的经营主导权,加上公司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很多股东个人的债权债务与公司的债权债务难以区分,造成了股东间矛盾日益尖锐。几年里,双方为了公司账册、对外借款以及召开股东会、要求解散公司等先后四次到法院诉讼,2008年4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王秋华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
案件虽已结案,但矛盾并没有得到最终解决。王秋华先后到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信访,向有关部门举报李辉违法经营、涉嫌犯罪,并于2009年8月,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在受理后确定了以调解促和解的审理方向,并拟订了多套清算方案,多次组织两位股东论证各方案下的模拟分配情况,推动双方和解。2010年6月底,经过近10个月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由王秋华向李辉出让所持股权。“如果没有承办法官对案件处理的强烈责任感,恐怕谁都不会预料会有今天这一令多方满意的结果。”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向记者解释说,面对转型期中小企业粗放式内部治理带来的诸多问题,只有坚持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目前,中小企业占国民经济的50%以上,还承担着70%以上的就业压力,江苏省的中小企业数量2009年末就超过了90万家。在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形势下,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受其自身规模小、创新能力差、管理水平低等客观因素的制约,遇到的困难和受到的冲击也最大。
法院如何通过审判杠杆作用对企业的发展进行引导?“妥善化解中小民营企业各类矛盾纠纷,日益成为法院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关键领域,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江苏省高院副院长胡道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通过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进一步破除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转型升级、提升水平,也成为了促进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司法使命。
2010年10月20日,继今年4月出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25条意见之后,江苏高院又正式推出了《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在强化能动司法意识、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持续优化、实现创新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完善内部治理与市场进退机制等6方面确定了22条具体措施。其中不仅包括了为提高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依法对以往贷款担保中门槛较高的仓库提单、商铺使用权、应收账款等抵押、质押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对单个或集体提起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诉讼予以受理,对审理政府采购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或者解除采购合同等有利于营造企业良好经营环境的意见,还包括了依法严格审查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垄断性经营收费和越权设立的事业性收费的合法性,保障各种“减、免、缓、停”收费项目的意见落实,以及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等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发展负担的各种措施,不仅举措实在、操作性强,而且厘清了对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各种法律适用问题,也将为市场环境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了更为公平的法治环境。
江苏高院民二庭庭长汤小夫介绍说,在金融危机环境下的司法目标是维护企业经营发展稳定,而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中,应更多地使用审判杠杆,通过司法审判的规范、引导和服务功能,促进“优胜劣汰”。如对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引发纠纷的,通过受理公司解散、强制清算案件,完善中小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对一些面临艰难困局、升级转型无望的污染型企业,在破产重整的适用上,该破产就破产,从而引导企业向环保型、高科技型和新兴产业转化。
记者了解到,从2009年3月起,江苏法院就积极开展了与经济转型相对应的司法调查研究,并通过联系11162家企业,形成了666份调研报告,还向党政机关和企业发出司法建议1211份,其中仅省法院就制订并向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发放《防范法律风险60项提示》5.7万份,为党委、政府决策和法院司法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表示,围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关于坚持能动司法既是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认识基础,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服务“十二五”规划理念基础的指示要求,江苏法院要继续做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为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所做的各项努力,使能动司法理念在经济转型升级中,逐步实现由“应对型”向“常态型”的转变。
本报南京11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