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保华批示赞赏省高级法院服务中小企业22条意见
作者:王明新 娄银生 发布时间:2010-11-16 浏览次数:1104
近日,省法院公布了《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旨在通过司法的指导作用进一步破除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转型升级。省委书记梁保华作出重要批示:“省法院提出的加强中小企业司法服务的22条意见很好,有利于为中小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在克服市场波动较大、原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大、生产成本增加等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后,我省中小企业正继续保持发展态势。全省中小企业数已突破100万,私营企业数突破80万户,连续8年位居全国第一。全年新增就业岗位200多万个,安置就业人数占全省的70%以上,中小企业在全省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针对全省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些长期积累的观念、结构、体制等问题,在深度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司法保障意见,力图使中央和省委的工作部署与司法工作契合对接,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市场环境、融资环境和司法环境。”省法院院长公丕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推动司法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全省各级法院及时回应中小企业司法需求,将司法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司法服务工作目标,通过司法建议、联系企业、法制宣传、典型案例等,帮助中小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推进管理创新,引导规范发展。
记者注意到,继今年4月出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25条意见之后,省法院上月又推出了《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据介绍,在强化能动司法意识、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持续优化、实现创新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完善内部治理与市场进退机制等6方面确定了22条具体措施。其中不仅包括了为提高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依法对以往贷款担保中门槛较高的仓库提单、商铺使用权、应收账款等抵押、质押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对单个或集体提起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诉讼予以受理,对审理政府采购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或者解除采购合同等有利于营造企业良好经营环境的意见,还包括依法严格审查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垄断性经营收费和越权设立的事业性收费的合法性,保障各种“减、免、缓、停”收费项目的意见落实,以及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等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发展负担的各种措施,不仅举措实在、操作性强,而且厘清了审判实践中的各种法律适用问题,也将为市场环境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为公平的法治环境。
省法院副院长胡道才进一步解释说,在金融危机环境下的司法目标是维护企业经营发展稳定,而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中,通过司法完善中小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在破产重整的适用上,该破产就破产,从而引导企业向环保型、高科技型和新兴产业转化。记者了解到,江苏法院从2009年3月起就积极开展了与经济转型相对应的司法调查研究,并通过联系11162家企业,形成了666份调研报告,还向党政机关和企业发出司法建议1211份,其中仅省法院就制订并向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发放《防范法律风险60项提示》5.7万份。
采访中,公丕祥表示,围绕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关于坚持能动司法既是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认识基础,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服务“十二五”规划理念基础的指示要求,省法院下一步将指导全省法院贯彻落实省委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大力度做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所做的各项努力,使能动司法理念在经济转型升级中,逐步实现由“应对型”向“常态型”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