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420,江苏省宿迁市某塑业有限公司董某某带着爱人钱某某来到泗洪法院行政庭,一定要送上1000元钱对该庭的法官表示谢意,被该庭法官婉言谢绝。

事情的由来是,宿迁市某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经江苏泗洪法院多次耐心协调,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一次性补偿第三人32000元。原告于200749主动申请撤回起诉,420主动将补偿款全额送到第三人的手中,于是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2006年秋的一天,钱某在原告单位上班期间左手被机械碾伤。同年1110日,泗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钱某某的申请及原告出具的《证明》和《关于钱某某伤害事故的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认定钱某某为工伤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07110向泗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泗洪县人民政府于200739作出了维持泗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原告于2007321向泗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钱某某为工伤的决定。

原告诉称,第三人左手被碾伤是其丈夫董某某私自将其带到我公司上班所致,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受到的事故伤害应与本公司无关,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认定钱某某为工伤的决定》。而被告认为,原告出具的《证明》及《关于钱某某伤害事故的调查》,充分证明第三人受到事故伤害具有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关于认定钱某某为工伤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适当。

法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三方争议较大,矛盾也较突出。承办法官认为从三方提供的证据看,都不很充分,但各执一辞,对能否认定为工伤分歧较大。但第三人在原告的厂内手被机器碾伤是事实,在考虑原告和第三人矛盾冲突较大的情况下,同时也从保护弱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承办法官多次找到三方进行协调,最终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