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经协调和解 受害当事人得到补偿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07-04-23 浏览次数:1853
事情的由来是,宿迁市某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经江苏泗洪法院多次耐心协调,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一次性补偿第三人32000元。原告于
2006年秋的一天,钱某在原告单位上班期间左手被机械碾伤。同年11月10日,泗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钱某某的申请及原告出具的《证明》和《关于钱某某伤害事故的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认定钱某某为工伤的决定》。原告不服,于
原告诉称,第三人左手被碾伤是其丈夫董某某私自将其带到我公司上班所致,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受到的事故伤害应与本公司无关,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认定钱某某为工伤的决定》。而被告认为,原告出具的《证明》及《关于钱某某伤害事故的调查》,充分证明第三人受到事故伤害具有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关于认定钱某某为工伤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适当。
法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三方争议较大,矛盾也较突出。承办法官认为从三方提供的证据看,都不很充分,但各执一辞,对能否认定为工伤分歧较大。但第三人在原告的厂内手被机器碾伤是事实,在考虑原告和第三人矛盾冲突较大的情况下,同时也从保护弱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承办法官多次找到三方进行协调,最终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