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无锡中院民一庭通过巡回审判,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的理念,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中,年过八旬的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腿脚骨折,今年4月,徐某就损害赔偿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000余元。此后,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以徐某未构成伤残,不应获赔5000元精神抚慰金为由提起上诉。

 

考虑到徐某年迈,又因脚伤行动不便,无锡中院承办该案的二审合议庭决定将庭审放在距离徐某最近的人民法庭——江阴华士法庭进行。庭审当天,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法庭,连称没有想到二审法官会亲自来家门口开庭,感谢中院法官能够“解民忧、排民难”。

 

庭审中,二审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着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合议庭发挥整体合力,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使徐某心悦诚服地做出了让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体谅到徐某的实际困难,愿意支付3000元精神抚慰金,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