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劝解朋友不要酒后驾车,并将车钥匙并给另一友好,他人从另一好友处取得钥匙驾驶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辆损失,后饮酒后将将劝解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1010,小周委托朋友小陈租用轿车给其结婚时使用2天。小陈即向唐某租得轿车一辆,给小周使用。20091012下午,小周给了小陈车子租金,要求小陈将车子返还出租人,但是小陈没有将车子立即归还出租人,而留下自己使用。同日晚上,小周与小陈以及小周的几个朋友在某饭店一起吃晚饭,小陈喝了一点白酒,小周出于朋友的关心就不准小陈开车,小陈就将车钥匙交给小周。后来该钥匙被他人从小周处拿走开车,他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翻车落水事故,使该车严重受损,造成损失。出租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陈赔偿损失,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小陈赔偿车主48000元。现小陈向本院起诉向小周追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之间的委托租用车辆关系已经结束后,原告擅自留用租用车辆,该车因原告饮酒不能驾驶,而由他人驾驶而落水受损,被告出于对原告的关心,不允许原告酒后驾车,是出于对原告的关心和保护,对车辆损害不存在过错责任。他人从被告处拿走钥匙开车,致使车辆落水损坏,不是被告选人过错,被告不应当对该车被他人损坏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驳回原告小陈对被告小周的诉讼请求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