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夫妻未同居 礼金返还理应当
作者:陈勇 董士玲 发布时间:2010-11-17 浏览次数:337
经人介绍未婚生男女相识恋爱,不久便闪电式登结婚,后因矛盾双方未能举行结婚仪式和同居生活,名义丈夫要求与名义妻子离婚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并要求名义妻子返还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男青年小王与未婚女小玲于2009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双方未充分了解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关系,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故可确认、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返还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礼金266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