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钱也要走正道,不能因为怕苦、怕累就去想歪点子,动坏心思。近日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夜间偷狗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59凌晨,被告人张某、刘某、李某结伙驾驶机动车在丰县华山镇、大沙河镇等地,趁人不备之机,采取投药、钢管打击等手段,窃得狗14只,价值人民币2785元。2010520,被告人刘某、李某到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