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保障律师依法调查权
作者: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0-11-18 浏览次数:1043
“如皋市××工艺织造公司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某、钱某为我院代调查如下事项……”
拿到委托调查令后,律师韩某说:“有了这个‘尚方宝剑’,我为当事人调查就硬气多了!”据悉,自2007年以来,该院已经发出近百份委托调查令,进一步解决了诉讼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按照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拥有调查权,但在现实中律师调查取证时却常常被拒绝。针对这一问题,南通中院在2007年初出台了《关于调查令的实施规则》,当事人因涉案证据保存于公安、工商、税务及房产登记、金融等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需证据时,可以申请调查令,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后予以签发。
根据规定,被调查单位对持法院调查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收集、调查证据。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