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法院耦耕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不准予原告李某和徐某离婚。

 

原、被告于20063月相识恋爱,7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年农历123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52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31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吵打,致夫妻感情不睦。20103月,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原告李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同年47作出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201010月底,原告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但是原告在庭审中、庭审后积极认错,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考虑到双方均为80后,生活中难免冲动,日后应加强沟通交流,共建幸福家庭,希望双方为了小孩,好好过日子。遂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