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女婿洗车行开业庆典时,因购买的爆竹有质量缺陷,将自己的左眼炸残。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这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8518,原告陈某女婿开办的洗车行开业,在庆典时燃放了从被告邓某处购买的爆竹—发财炮,该品种爆竹由被告某公司总经销。在燃放时,有一爆竹斜射进屋内,将原告陈某左眼炸伤。当日,原告入住金坛市中医院治疗,后转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医院治疗,左眼球最终被摘除致残,并花费医疗费等10434元。

 

庭审中,被告邓某辩称,炸伤原告的爆竹并非出自他经营的经营部,而且他经营的爆竹均是从某公司进的货,该公司是金坛烟花爆竹的总经销。被告某公司则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有关爆竹是该公司经销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为查证爆竹的产品质量问题,因原告申请,金坛法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本案所涉发财炮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爆竹内包装标志生产日期无月份;平稳性不够;引燃时间不符合要求;引火线含氯酸盐,燃放性能有严重缺陷,会导致人身、财产等高概率的严重伤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原告举证和公安机关所作调查等,法院对两被告就该案有关爆竹之品种及来源所作辩解不予采信,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陈某有关损失计人民币162745元。后常州中院经二审后认为,被告某公司不直接承担责任,邓某承担责任后,可依买卖合同约定主张合同权利,遂改判邓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