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立案受理、协议审查、确认决定、申请执行等各个环节详细规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该意见是《人民调解法》颁布后,省法院全面规范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着力规范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而推出的具体指导意见。

  近年来,江苏各级法院积极推行诉调对接机制,然而,诉前调解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支撑,非诉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拘束力尤其是执行力的缺乏极大影响了协议权威性。2009年底,省法院有关部门总结几年来诉调对接工作经验,起草《征求意见稿》,深入三级法院广泛调研,广泛征求规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意见,增强出台《意见》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意见》明确规定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要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于此类案件,不收取任何诉讼费;在审理组织和审理方式上比照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审查期限定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

  为赋予司法确认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意见》专门规定了申请执行程序,具体包括督促执行环节和强制执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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