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法院审理一起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发布时间:2004-11-11 浏览次数:1665
10月2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对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殷志、张俊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被告人殷志创办了“百易论坛”网站,以站长和版主的身份实施管理。2004年4月,被告人殷志、张俊辉创建了提供下载服务的电影库,并以VIP会员的方式收费;同年4、5月间,因交费会员少,在被告人殷志的提议下,两被告人通过提供淫秽电影免费下载的方法,增加网站点击数,提高网站知名度,吸引广告商,以达到赚钱的目的,欢而维持网站的正常开支。期间,被告人张俊辉成为该网站的管理员,随后,两被告人在“百易论坛”网站上先后复制了303部淫秽电影供注册会员免费下载观看,至2004年7月12日,该303部淫秽电影中的292部共计被点击14911人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志、张俊辉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电影达292部,被点击达14911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志、张俊辉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殷志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殷志没有牟利的意图,上传淫秽电影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人气,吸引广告商做广告以维持网站的正常开支;同时其辩护人对点击数也提出了疑义。法院认为,是否具备牟利的犯罪目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经查,被告人殷志、张俊辉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通过提供淫秽电影免费下载方法,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吸引人气赚取广告费,至于维持网站的正常开支,只能认定为被告人对于牟利后资金使用的意向,该意向是否具备营利性与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无关;同时292部淫秽电影的点击下载达14911人次,有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关于对“百易论坛”网站后台数据库有关文件的分析说明以及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报告等书证证实。故对被告人殷志及其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俊辉对点击数亦提出疑义,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采信。被告人张俊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俊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经查,“百易论坛”网站是被告人殷志创办的,提出提供淫秽电影免费下载方法达到赚钱目的的想法也是被告人殷志先提议的,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张俊辉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被告人殷志的作用要小,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案发后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均较好,且均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志、张俊辉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殷志系主犯,被告人张俊辉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被告人殷志创办了“百易论坛”网站,以站长和版主的身份实施管理。2004年4月,被告人殷志、张俊辉创建了提供下载服务的电影库,并以VIP会员的方式收费;同年4、5月间,因交费会员少,在被告人殷志的提议下,两被告人通过提供淫秽电影免费下载的方法,增加网站点击数,提高网站知名度,吸引广告商,以达到赚钱的目的,欢而维持网站的正常开支。期间,被告人张俊辉成为该网站的管理员,随后,两被告人在“百易论坛”网站上先后复制了303部淫秽电影供注册会员免费下载观看,至2004年7月12日,该303部淫秽电影中的292部共计被点击14911人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志、张俊辉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电影达292部,被点击达14911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志、张俊辉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殷志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殷志没有牟利的意图,上传淫秽电影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人气,吸引广告商做广告以维持网站的正常开支;同时其辩护人对点击数也提出了疑义。法院认为,是否具备牟利的犯罪目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经查,被告人殷志、张俊辉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通过提供淫秽电影免费下载方法,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吸引人气赚取广告费,至于维持网站的正常开支,只能认定为被告人对于牟利后资金使用的意向,该意向是否具备营利性与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无关;同时292部淫秽电影的点击下载达14911人次,有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关于对“百易论坛”网站后台数据库有关文件的分析说明以及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报告等书证证实。故对被告人殷志及其辩护人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俊辉对点击数亦提出疑义,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采信。被告人张俊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俊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经查,“百易论坛”网站是被告人殷志创办的,提出提供淫秽电影免费下载方法达到赚钱目的的想法也是被告人殷志先提议的,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张俊辉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被告人殷志的作用要小,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案发后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均较好,且均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志、张俊辉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殷志系主犯,被告人张俊辉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文章出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