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案应邀社区矫正机构听证
作者:丁国锋 发布时间:2010-11-22 浏览次数:1039
社区矫正、检察、监狱等几方参与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听证会,由江苏省徐州市创建这一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机制,经过江苏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等部门的共同推进,结出累累硕果:在
368件假释案无一人重新犯罪
此后,徐州中院在徐州监狱、彭城监狱率先建立了固定的监狱巡回审判法庭。去年底,徐州中院与相关政法机关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或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及检察院的职责分工,确定了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据了解,近两年来,徐州中院对监狱报请假释的148名徐州籍服刑人员,全部委托徐州市司法局征求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司法所意见,进行假释前社区矫正环境评估,出具了正式书面意见。审结的368件假释案件,适用准确率为100%,无一人假释后因违规或再犯罪而被撤销假释。
矫正机构参加听证占21.75%
“徐州假释听证会的效果表明,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中,不仅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规范案件本身的审理,还要积极延伸拓展司法职能,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江苏高院副院长胡道才说,增强法院、监狱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互相配合衔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通力协作,共同配合。
2010年3月,江苏省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就刑罚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并于4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进减刑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实现了良好的开局。
据了解,目前江苏全省法院在受理假释案件中,有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书的已占43.92 %,参加听证的占21.75%。与此同时,2008年在押罪犯假释比例控制在5%以内,2010年将上升为8%,良好地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接工作应进一步精细化
胡道才认为,加强减刑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可以将案件进一步“精细化”审理,对每一个适用对象做到“一个萝卜一个坑”,最大限度地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执行刑罚,可以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激励其自觉改过自新,还可以让罪犯保持与家庭、社会的正常联系,为其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缩短再社会化进程。
为此他强调“大对接”重点应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对减刑假释条件、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再犯风险评估、呈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强化审查内容对接。改变单一参考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累积的评分,综合考量罪犯的原判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犯罪原因、原判刑罚情况以及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责任履行情况。要将社区矫正环境作为假释案件审查的重要内容,法院在审理时,要注意对罪犯再犯罪风险心理评估结论的审查,使减刑假释条件更为科学合理。
二是切实坚持案件公示、公开听证、民主监督和积极推广监狱巡回审判等工作,强化审理程序的对接。各地法院要保证减刑、假释案件公示率达到100%,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必须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也应派员参加听证程序,法院在假释案件办理中,要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听证通知书,要求其参加听证。
三是做好法律手续交接、案件回访工作和配合加强帮扶教育等工作,强化监管环节对接。法院在作出准予假释裁定时,要切实履行对假释罪犯的告知义务,要求其出狱后按时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机构参加听证会的准予假释案件,可以组织刑罚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现场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实现假释罪犯出监入矫的无缝对接。
四是做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制度建设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确定固定合议庭或审判人员负责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确定专门的对接工作联系人,负责统筹协调以及与各监狱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
记者了解到,作为强化社会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治工作的创新举措,江苏有关部门将对“大对接”工作加以完善,通过建立例会和协调会,对重大问题通报研究解决,共同推动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