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拒父母进门,夫妇二人策划假离婚私分了属于大家庭的拆迁安置房。事后妻子欲假戏真做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丈夫不从,妻子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虎丘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以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房产的处分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益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明与赵丽本系夫妻。2009年因拆迁李明夫妇连同父母获得分别位于一楼和六楼的拆迁安置房二套。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李明夫妇名下。起初,李明父母住在车库,至2009年末,李明父母提出要一楼房屋一间供其居住。为逃避赡养义务,李明夫妇以一楼房屋需要出租还债为名,只同意李明父母居住位于六楼的房屋。拆迁房屋没有电梯,年逾七旬的李明父母由于行动不便坚决不肯居住。僵持不下之际,李明父母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看到此,李明夫妇慌了神,想出假离婚之计,约定由赵丽分得位于一楼的房产,李明分得位于六楼的房产,以此逼迫李明父母放弃居住一楼的想法。李明父母看到儿子儿媳已离婚,一楼的房子已分给儿媳,只得黯然撤诉。岂料事后赵丽欲假戏真做,一再要求李明协助其将房产过户,李明则坚决不肯。一怒之下,赵丽将李明告上法庭,要求其协助过户。

 

法院审理认为,系争房产是对李明大家庭因拆迁而给予的补偿,属于大家庭之共有财产。虽系争房产登记在李明夫妇名下,但在大家庭既无分家析产又无财产赠予等所有权合法变动之情况下,该房产登记对内并不能否认被告父母对其所应享有共有份额。故李明夫妇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系争房产的行为侵害了其他共有人财产所有权,该房产分割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有鉴于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赵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手记:法官点评:近几年,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安置房买卖、分割纠纷频发。多数纠纷的根源在于,安置房房产登记没有将安置户表中的全部人员都包含在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不进行登记,就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一旦由此发生纠纷,没有登记在册的实际共有人的权益将很难保护。该案中,因不涉及第三人,所以法院能依法认定李明夫妇的私自分割房产的协议无效。但如果该案涉及善意第三人,因为房产登记所有人为李明夫妇,则第三人有可能依据善意取得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法官提醒,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之彰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市民重视拆迁安置房登记。(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