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保险合同当庭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04-11-16 浏览次数:1421
案情概括
姜平(化名)是南京某研究院的职工。1998年年底,研究院为她和同事投保了团体“新世纪养老保险”,单位为此共支付保费60万元。但今年5月,姜平和同事们突然听说保险公司已一次性将总额为62.7万元的养老保险金全部付给了研究院。明明自己才是被保险人却拿不到保险金,姜平想不通,便和另外9位同事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以保险公司侵犯保险受益人利益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每人7841元的标准支付保险金。后经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又将研究院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庭审。
庭审直击
9点30分,主审法官准时敲响法槌。法官根据诉、辩双方观点,归纳出3个争议焦点,其中焦点“保险金究竟该给谁”引起了在场所有人员的关注。原告认为,职工作为“新世纪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理所应当从保险公司领到足额的保险金;被告认为,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以转账方式交给投保单位依据的是保险合同和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事实上,从1999年起保监会就正式发文叫停了这种机关、国有企业用公款,集体投保商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并明确做出上述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此险种“洗钱”或将国有资产转为私人财产的做法。现在,保险公司已将保险金给付投保单位,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至于研究院再以何种方式分配这笔钱,就和保险公司没什么关系了;第三人认为,因为改制后单位的性质也发生了改变,这笔钱让他们很难办,只好再交给改制前的主管机关处理。职工因此拿不到钱实在与他们无关。
11点30分,三方代理律师发表了最后辩论意见,合议庭宣布休庭30分钟,退席评议后再做判决。
意外判决
再次开庭时,主审法官宣布了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可当法官清晰地说道:“本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于1998年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时,所有的人愣住了。
原来,在刚才长达2个小时的庭审中,虽然3方的观点差异很大,却没有一方对保险合同本身的效力产生疑问,也没有提出要求法院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的诉请。一般说来,这也意味着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已经超出了法官的审查范围。
让我们再来听听法官是怎样论述其判决理由的呢?
理由一:保险合同违反《民法通则》第73条
法条内容:“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法官说理:研究院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还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财产属国有,动用起来应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否则就构成对国家财产的侵害。本案中,研究院用公款为部分职工购买保险,但保险金归职工个人。这样做的后果,是将单位的财产转化为部分职工个人所有。
理由二:符合法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
法条内容:《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说理:仔细计算就会发现,60万元保险费3年到期后所得“利润”,并不比同期银行同额存款的利息高,被保险人并未从中获得更大的保险保障。法院据此认为研究院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以“合法的保险合同形式向部分职工违规分发事业财产”,因为综观庭审,研究院都没有提供出将这笔财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的合法依据。
理由三:法院依职权审查
法官说理:审理中,虽然3方都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但法官基于上述理由,完全有权在仔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果断依职权进行审理,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