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钱运输假钞铤而走险 案发法律不容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04-11-19 浏览次数:1511
本网南通讯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黄甲、黄乙、刘某运输假钞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甲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乙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均系安徽省蚌埠市吴小街镇韩村后黄台人,年龄均在二十岁左右。2004年5月左右,黄甲与刘某因手头缺钱遂商议购买假钞以假乱真获取高利,后即在安徽省蚌埠市购得假百元人民币94张。同年6月3日晚,被告人黄甲将购得人民币一事与被告人刘某、黄乙商议到江苏使用,所得款资扣除购买假币的1500元本金和路途费用后,其余三人平分。被告人黄甲给被告人刘某、黄乙每人三张假人民币,欲在海门使用,被告人刘某和黄乙将假人民币卷成香烟状装在红南京烟盒里,但未能用掉。同月7日,三被告人窜至启东市准备使用假币,又未得逞,后于当日中午11点乘车欲离开启东市,途经决心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黄甲身上查获假百元人民币91张、被告人黄乙身上查获假百元人民币3张,共有假百元人民币94张,计9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结伙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假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乙、刘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审理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三被告人均系安徽省蚌埠市吴小街镇韩村后黄台人,年龄均在二十岁左右。2004年5月左右,黄甲与刘某因手头缺钱遂商议购买假钞以假乱真获取高利,后即在安徽省蚌埠市购得假百元人民币94张。同年6月3日晚,被告人黄甲将购得人民币一事与被告人刘某、黄乙商议到江苏使用,所得款资扣除购买假币的1500元本金和路途费用后,其余三人平分。被告人黄甲给被告人刘某、黄乙每人三张假人民币,欲在海门使用,被告人刘某和黄乙将假人民币卷成香烟状装在红南京烟盒里,但未能用掉。同月7日,三被告人窜至启东市准备使用假币,又未得逞,后于当日中午11点乘车欲离开启东市,途经决心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黄甲身上查获假百元人民币91张、被告人黄乙身上查获假百元人民币3张,共有假百元人民币94张,计9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结伙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假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乙、刘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审理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启东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陆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