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法官调解双方满意
作者:孙宇 杨水芳 发布时间:2010-11-23 浏览次数:404
江苏省射阳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撤销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赔偿协议案件,彰显法官调解的有效作用。
原告谢某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队调解的时候,对医疗、误工、护理费用等事项作出了约定,签订了赔偿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完毕。殊料,原告谢某因左腕肿胀,经医生检查需要手术治疗,又用去医疗费6338.33元,并需要二次手术费5000元。跟被告协商,要求赔偿。被告认为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最终的、一次性的调解协议,原告要求的所有赔偿事宜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的后续治疗跟被告没有关系,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协议之外的治疗费用。
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孙法官认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是事实,但是当时按照原告的医学认知能力,并不能判断自己的病情那么严重,如果原告人知道自己的手腕还需要手术,是不可能有现有的赔偿协议的,原告在签订赔偿协议的时候在认知上有重大误解,协议显失公平。被告以协议生效拒绝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显失公平,经对被告做工作,宣传法律知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协议外的治疗费用,双方通过调解,握手言和,给原告精神上莫大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