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债太“冲动”伤人小指 被判承担责任得不偿失
作者:刘光亮 朱子晔 发布时间:2010-11-23 浏览次数:366
因为在要债过程中发生冲突,弄伤了债务人手指,本来有理的债主张强却成了被告,还要承担债务人经济损失,这让张强后悔不已。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8年,张强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李卫,由于两人都是在从事建材行业,很快两人成为朋友,并合伙做起了生意。但随着生意的发展,两人的分歧也越来越大,最终两人各走各的路。由于在合作期间李卫向张强借了3000余元未还,2010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强来到李卫家里向其索要借款,旧时的怨气一时全部爆发,两人由言语冲突向肢体冲突升级,张强在推搡过程中,扭伤了李卫的左手小指,后两人被他人拉开。后来经过医院检查,李卫左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在派出所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卫将张强告上了法院,要求张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000万余元。
2010年11月,经法官审理认为,张强到李卫家中索要欠款,后来双方发生纠打,将李卫左手小指扭伤,侵害了李卫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予以赔偿。于是依法判处张强赔偿李卫经济损失7000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