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该案属于土地纠纷案件中的典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双洋村原三组五保户顾某居住在原四组时临时种植四组的土地计1.5亩,后顾某迁走后房屋连同1.5亩地转让给被告种植,因此被告虽然是三组村民但种植了四组的土地。之后,被告虽曾缴纳过有关费用,但未明确让被告种植的期限。目前被告因界址等问题与原四组村民发生纠纷并打架。现四组群众讨论一致要求被告返还1.5亩土地,被告以还有其他同类型的未还为由拒绝返还,虽经村、镇处理未能如愿。按照村镇意见四组群众对同类型的计4.21亩土地进行了对外发包,由于被告的不交还,四组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座落在本村三组(原四组)一排三号的土地1.5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辩称,原告诉我不返还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原告居委会主任于20091027出具证明给被告,明确写明被告是该土地一轮、二轮承包户,个人亲笔签名,村部加盖公章,又经临海镇人民政府分管农业镇长亲自审查,后加盖政府公章。双洋居委会土地二轮承包的唯一依据是台账和教师丈量根册,全村没有土地使用证,而被告台账根册一应俱全,并每年履行上缴,并享受国家农资补贴,原告明知被告承包土地合法,却违背事实起诉被告,是没有理由的。

 

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射阳县临海镇双洋村三组村民顾建民(已故)将其居住在原双洋村四组的房屋及周围土地面积约为1.5亩(现四址为:临海镇双洋居委会三组境内〈原双洋村三组、四组现合并为双洋居委会三组〉,东边和丁志环田搭界、西边至水沟、南到丁志环田搭界,北至塘口)交由原双洋村三组村民被告马某。后该1.5亩土地上房屋拆除后,被告马某一直种植该土地至今。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诉争的1.5亩土地未登记在被告马某户名下,2001年射阳县教师复量土地时,该1.5亩土地被记载在被告马某名下种植。此后原告双洋居委会以被告不享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要求被告马某让出诉争的1.5亩土地,遭被告拒绝,经协商后未果,原告遂于2010524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马某在诉争土地上种植了油菜,该油菜收获季节大致时间于20115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