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被起诉 法庭搬到病床前 海安法院贯彻“两便”原则彰显司法为民
发布时间:2004-12-02 浏览次数:1501
2004年4月25日12时45分左右,被告人吴开圣驾驶苏F?DP815号正三轮摩托车,违章搭载李某等二人经海安县老坝港镇海港路与221省道交叉路口由东向西。此时,大丰市大中镇村民束必林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亦经该地段在干道内由北向南行驶。被告人吴开圣在由支路驶入干路时未注意避让干路车辆先行,所驾车辆前部与束必林所驾车辆左前部发生碰撞,致乘车人李某受伤后死亡,被告人吴开圣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下半身毫无知觉,只能卧床养伤。经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开圣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束必林负次要责任。
2004年8月6日,被告人吴开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10月28日移送给海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安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于11月23日提起公诉。海安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人身受重伤,不能到法院参加开庭。海安县法院认为,对于特殊刑事案件也要贯彻“两便”原则,坚持司法为民,把法庭搬到被告人的病床前。11月26日,海安县法院在被告人吴开圣的病床前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志宏、杨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