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发布时间:2004-12-03 浏览次数:1387
徐州某设备厂是成立于1957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今年5月9日,该厂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和政府批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同意立案。5月13日,法院主持召开了该企业债权人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因未提出有不符合破产条件的问题,法院于5月14日裁定宣告该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5月21日,该厂下岗职工向法院写信反映:该厂原负责人在企业申请破产前有变卖机器设备清偿个别职工内债的行为。接到群众来信后,徐州中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实,今年4月,该厂在准备申请破产前,未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而是采取口头协议的方法,将已经抵押的35套铣床、刨床、钻床、车床等机器设备进行变卖。其中卖给社会自然人11台套,价格61.3万元,卖给由该厂原领导班子成员组建的民营公司24套,价格30万元。擅自处置设备所得的90多万元被该厂清偿了部分内债。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厂在申请破产前半个月内,恶意变卖几乎是企业全部有效资产是严重违法行为,其行为性质恶劣,属恶意逃避清算责任,该企业不应再享受破产制度保护,遂于7月9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法院原破产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同时,向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原企业负责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和处理。
该厂的主管部门对法院的建议非常重视,在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了深入调查后, 决定撤销原企业领导中4名责任人党内外一切职务,责令将私购的24套设备全部退回,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经过徐州产权交易所的公开拍卖,这24套设备目前以120万元的价格成交。对于尚未追回的另外11套设备,徐州中院又于近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处理建议。
为防止少数人利用企业破产改制侵吞国有资产而一夜暴富的现象再次发生,徐州中院近日向各基层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破产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今后企业破产改制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即使资产在拍卖中流拍的,原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不得参与资产的转让与收购。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朱强、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