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院审结“6.16”新一佳超市爆炸案
发布时间:2004-12-03 浏览次数:1777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荣民、房国英出于勒索钱财目的,预谋采用爆炸手段向企事业单位敲诈。2003年3、4月间,被告人房国英在山西省泌源县柏子镇铁厂打工期间,盗取了该厂存放的炸药、雷管等物。2003年9月间,被告人陈荣民、房国英以“王献卫”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制作了爆炸装置。2003年9月15日凌晨,二被告人将爆炸装置放置于山东省济宁市雨华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店门前。爆炸后,造成该公司直接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99348元。之后,被告人陈荣民、房国英打电话向亚飞公司经理殷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并制作了假爆炸装置交由一出租车司机送至该公司,以示威吓。2003年10月25日,二被告人至曲阜从自动取款机上将亚飞公司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取走。后又多次打电话索要钱财未果。
2004年5月间,被告人陈荣民结识无业人员刘斌(另案处理),制作了爆炸装置后交由刘斌,让其送到亚飞公司,企图继续实施爆炸。后因刘斌将该爆炸装置带至山东省嘉祥县一电影院内被群众发现后报警,该爆炸装置被查获。
2004年5、6月间,被告人陈荣民与其表弟郝允许(在逃)预谋后制作了爆炸装置,并由郝允许在徐州一劳务市场等处找人借用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储蓄卡,以图在徐州市选择目标实施爆炸。6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荣民与郝允许至徐州,郝允许向他人借身份证又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后,将陈荣民制作并伪装的爆炸装置寄存于徐州市新一佳超市寄包处。当晚7时40分左右爆炸发生,致使该店1名员工被炸致轻伤,2名员工被炸致轻微伤,并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460元。后被告人陈荣民向新一佳成功店投寄敲诈信,要求该店支付人民币6万元未果。作案后,被告人陈荣民、郝允许逃离徐州。被告人陈荣民、房国英分别于2004年7月2日、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荣民、房国英为敲诈巨额钱财,在济宁亚飞公司实施爆炸,使该公司财产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被告人陈荣民还伙同郝允许在徐州新一佳成功店制造爆炸,造成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被告人陈荣民、房国英的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二被告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恶劣,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社会影响大,依法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陈荣民主动供述公安机关不掌握的亚飞公司爆炸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房国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庭做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陆红、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