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今向全省各级法院发出紧急通知 加大审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力度
发布时间:2004-12-13 浏览次数:1528
自全国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活动以来,江苏省各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依法及时地审理和执行了大量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和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切实维护了进城务工农民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今年1-11月,全省法院一审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同比上升18.91%,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上升32.22%。预见在一段时期内,这两类案件的数量还会继续增加,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也将增大。
前不久,江苏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动员。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清欠工作顺利进行,江苏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提高对审理和执行好“两类案件”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省各级法院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投入审判力量,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妥善地审理好、执行好“两类案件”。
通知要求采取8条措施,加大对“两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
一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立即对本院正在审理和执行的“两类案件”进行一次清理,尽最大努力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审结和执结“两类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亲自过问“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完善紧急事件应急机制,随时掌握情况,了解动态。对受理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
二是对建设方故意拖欠工程款的,不论建设方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法人,在确定支付工程欠款或者利息时,都要注意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工程涉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是总承包企业对发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发生的拖欠负直接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四是对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两类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做到快立、快审、快执。二审程序也要按照简化审理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要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以群众的理解能力为基准,简化相关裁判文书。
五是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针对“两类案件”的特殊性,着重做好调解工作。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判决。并且,无论在诉讼中还是在判决后,都应当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
六是农民工一方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受诉法院应依法及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必要时,受诉法院也可主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审理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时,也可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应主动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执行机构应加大执行力度,尽速执行到位。
七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处罚。
八是加强对审理和执行“两类案件”情况的正面报道和宣传工作,引导施工企业和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拖欠问题。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