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谨防以“宅基地”建房为诱饵
发布时间:2004-12-28 浏览次数:1894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贵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王贵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缓刑判决。
法官提醒: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是说,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一样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无权私自买卖宅基地。农民宅基地只为本集体内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非本集体的农民不能获得。农民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城市居民私下购买农民宅基地同样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此可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宅基地或租用农民宅基地是违法的,一旦发生产权纠纷,理所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文件。针对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的居民到周边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行为,《意见》对此明确禁止。《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但是有些地方出现了变相买卖宅基地的行为,即通过购买农民宅基地地面上的房产来获取宅基地。而本案中的被告人正是抓住市民想圆别墅梦的心理,大肆行骗,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被宅基地诱饵所骗,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 。
文章出处: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云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