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两省边界 作案八十七起 睢宁法院宣判一专门盗窃家畜团伙
发布时间:2004-12-28 浏览次数:1640
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睢宁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流窜于苏皖两省边界,专门以盗窃村民家畜为主要目标的犯罪团伙,徐晨云、沈统军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6个月有期徒刑,并被判处10000元至1000元不等罚金。
被告人徐晨云、沈统军、赵七、高卫东等9人均系睢宁县双沟镇某村村民,沈统军和高卫东还因盗窃犯罪,两次被判刑。1997年冬至2003年11月,以被告人徐晨云、沈统军为首的盗窃团伙,分别组合,利用村民熟睡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流窜于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安徽省灵壁县两省边界的 村镇,结伙作案87起,共盗得山羊、猪、狗、牛等二百余只,赃物折合人民币51417元。其中被告人徐晨云参与盗窃66起,盗窃赃物折合人民币42108元,被告人沈统军参与盗窃55起,盗窃赃物折合人民币19833元。赵七在2003年10月4日晚10时的一次作案中,因被失主孙传义发现,赵七为抗拒抓捕,持木棍将其打伤.。这一团伙的盗窃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一些村民为了防止家畜被偷,不得不把家畜拴在床头或和家畜睡在一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晨云、沈统军、赵七、高卫东等9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被告人赵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后,又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徐晨云、沈统军、赵七、高卫东等9人均系睢宁县双沟镇某村村民,沈统军和高卫东还因盗窃犯罪,两次被判刑。1997年冬至2003年11月,以被告人徐晨云、沈统军为首的盗窃团伙,分别组合,利用村民熟睡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流窜于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安徽省灵壁县两省边界的 村镇,结伙作案87起,共盗得山羊、猪、狗、牛等二百余只,赃物折合人民币51417元。其中被告人徐晨云参与盗窃66起,盗窃赃物折合人民币42108元,被告人沈统军参与盗窃55起,盗窃赃物折合人民币19833元。赵七在2003年10月4日晚10时的一次作案中,因被失主孙传义发现,赵七为抗拒抓捕,持木棍将其打伤.。这一团伙的盗窃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一些村民为了防止家畜被偷,不得不把家畜拴在床头或和家畜睡在一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晨云、沈统军、赵七、高卫东等9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被告人赵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后,又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睢宁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宋红卫、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