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也纷纷改善住房条件,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了小别墅。

 

200911月,张某与李某签订造房协议一份,约定由李某承建张某位于句容市黄梅农村的二层楼房,建房材料由张某提供,李某负责施工以及施工期间的安全,张某按造房面积向李某支付工资。李某承接该工程后,雇佣了王某等人从事施工,工资由李某发放。不料,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四名工人共同抬楼板时,不慎从二楼坠下受伤,导致第一、二颈椎骨折,颈椎活动度丧失40%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后张某认为王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李某认为已为王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两人均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王某一气之下将张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90000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与李某之间系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由李某雇佣,其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李某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李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因李某不具有相关建筑施工资质,张某存在选任过失,因此应对王某在承揽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70%,张某承担30%,两人分别赔偿王某35000元、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