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826登记结婚,200352生一男孩。婚初感情尚可。2004年以后,原告董某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带小孩,照顾父母,操持家务,双方在一起的时间不多,双方交流、沟通不够,夫妻感情有所生疏。原告听人话语,怀疑被告在家有外遇。2009年被告愤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0810原告董某提起离婚诉讼 。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前有多年的恋爱过程,相互了解,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育有一子,感情也较好,只是今年来,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带孩子、操持家务,交流沟通减少,彼此感情有些生疏。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影响感情和睦,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不予采信。原、被告只要加强交流、沟通,增进理解、宽容,化解矛盾,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