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私自从妻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夫妻为此发生矛盾,后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因双方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妻子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因病去世,现已年过四旬的周某经人介绍与其年龄相仿的杨某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在相识恋爱期间,杨某即为周某购买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条,作为订情之物。并于2009818登记结婚。

 

婚初,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但好景不长,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以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加强彼此的沟通交流,彼此对对方互不信任。

 

丈夫杨某在2010618未告之其妻子周某,即将周某的银行卡上取走三千元,妻子知情后,矛盾升级,加之日常琐事发生的矛盾,双方于201074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自二00年七月四日起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周某一次性给杨某人民币四千元整。三、此外双方均不存在任何经济和资产物资等纠纷与瓜葛。四、从此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互不干预。后因双方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妻子遂于2010111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杨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虽系合法婚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周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杨某亦同意离婚,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参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告周某应向被告杨正飞适当返还部分财物。综上,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原告周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杨某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