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起诉,顾名思义是指起诉的时候,不是通过自己写起诉状来起诉,而是以口头表述的方式进行。按照《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同时,还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捺印。

民事诉讼口头起诉应当具备的要件有三点,需要认真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原告必须是自然人。这一点是首要条件,我国法律对口头起诉的主体虽未作明确限制,但根据口头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和目的,应当将口头起诉的主体限定在自然人的范畴之内。二是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具体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原告本人是文盲或半文盲,不能亲自书写诉状。第二,原告本人因肢体残疾不能书写诉状。在这里,我们之所以强调本人不能书写这一要件,对于正确理解口头起诉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原告文化水平不高,担心诉状写不好而要口头起诉;有的原告因不愿掏钱打印诉状而要求口头起诉;还有的原告因字写得不好而要求口头起诉等。我们认为上述种种因素均不应成为原告要求口头起诉的理由。三是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所谓确有困难,应从原告自身条件进行充分考虑。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并不能成为口头起诉的充分条件,因为原告本人不能书写时可以委托家人、同事或者朋友代写,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偿代写。只有当原告不能委托家人或朋友代写,又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有偿代写时,方可具备口头起诉的条件。

综上,口头起诉对方便原告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构建和谐司法的角度讲,其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加以理解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