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各类矛盾纠纷日渐凸显。法院如何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能动司法,将自身法律优势和基层党委政府的法律优势相结合,合力解决矛盾纠纷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吴中法院结合自身特点,以解纷维稳、便民服务为目的,建立了“和谐共建、三点合一”强基型司法模式,实现了司法职能面向基层的深度延伸和广度辐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探索:回应社会需求  能动司法,回应社会发展现实需求

 

能动司法起源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其认为司法权应当相对主动与适度超前地介入社会生活,追求个案公正和实质正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纠纷主体多元、类型多样、关系复杂,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同时,司法本身的局限性与不适应性逐渐显现,司法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有所偏差,这就要求我们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司法职能。正如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所言: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法律治理,探索延伸司法法理依据

 

法律治理化是指法律进入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中,成为社会治理与控制的内容及工具。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美国著名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社会控制过程是依照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适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在我国司法历史上,司法进行社会治理与控制的传统早已有之,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该模式就是将调解思想应用到司法审判中,成为了围绕权力组织网络而形成的治理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法律承载的功能已经向外扩展,起到了为“法律外的世界”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三点合一,尝试延伸司法运作模式

 

为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苏州中院于2009年在全市范围开展和谐共建活动,以加强法院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合作。在此背景下,吴中法院结合自身特点,先后在临湖、东山、长桥、胥口、苏苑等各街镇设立巡回审判点,对基层纠纷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在此基础上,依托巡回审判点,兼设特约调解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对法院的特约调解员,开展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并为人民调解提供司法支持;同时,借助巡回审判点,附设诉讼服务点,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便民、利民的服务职能前移至街镇,三点合成和谐共建司法点。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个以“巡回审判、诉调对接、司法服务”为基点,“和谐共建、三点合一”为特色的延伸司法模式已初步建立起来,并受到基层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肯定。目前,吴中法院已先后设立了15个巡回审判点,并力求达到每个街镇都有人民法庭或和谐共建司法点,实现“一镇(街)一点,三点合一,服务基层,共建和谐”。

 

实践:构建运行机制  巡回审判点,重拾优秀司法传统

 

巡回审判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优秀传统,确立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实践中,各地法院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田间法庭”等。巡回审判体现了司法触角向基层的延伸、扩展与深入,提升了民众对司法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吴中法院通过广泛地实践巡回审判制度,对原来“坐堂问案”审判方式和司法精英化理念进行革新,取其精华地回归传统审判方式。实际操作中,法院专门就巡回审判制定了操作规范,对巡回审判实行“五定”原则即是定场所、定法官、定调解员、定时间、定机制,实现了巡回审判长期性、动态化和规范化。

 

今年5月,吴中法院特意将一起邻里间拆除凸出式防盗窗的纠纷放在巡回法庭审理,并请社区干部协助调解。物业及社区居民都赶来旁听,法庭如同一个法律课堂。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自行拆除防盗窗,消除安全隐患。社区干部后来反映说,这个案件在巡回法庭审理后,社区调解相关纠纷就容易多了。

 

经过两年时间的磨合,吴中法院已建成一个以街镇司法所为依托、辐射至村社、农户的巡回办案网络,基本实现各乡镇、街道都拥有“一个和谐共建司法点、一个巡回法庭,一名指导法官、一名特约调解员”。一套驻点巡回与流动巡回相结合的巡回审判机制正日渐成熟。

 

特约调解点,完成诉讼内外资源“时空”对接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法,老百姓并不陌生。为了利用好人民调解的优势,吴中法院创造性地构建了特约人民调解机制。在各乡镇、街道中选聘一批能力强的人民调解员担任法院特约调解员,进行委托和协助调解,在其所在的街镇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同时对经特约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吴中区某镇有一个阿婆,因儿子去世要求和儿媳析产。法官在巡回法庭接待她时得知,村妇女主任曾协调过此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该妇女主任调解。妇女主任发挥女性耐心、细致的优点,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及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目前,阿婆的居住、生活等事项都被安排得妥妥当当。像妇女主任这样的特约人民调解员在吴中区已有20名。

 

特约调解机制强化了法院审判工作与民间调解的紧密衔接及双向联动互惠,使特约调解员兼具编外法官或法官助理的角色,充分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诉讼服务点,实现司法便民前移、下沉

 

司法服务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服务社会需要的具体体现。20098月,吴中法院在苏州地区率先成立了集“一站式、贴近性、集合化”为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设有立案、调解、信访接待、咨询答疑等便民服务窗口;并对涉及老弱病残等特殊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预约上门立案。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不仅为调解工作的提供了一个更宽的平台,也使司法服务职能更加凸显。

 

为进一步拓展司法服务,该院又陆续在各巡回审判点上兼设诉讼服务点,利用诉讼服务中心贴近群众、反应迅速的特点,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各诉讼服务点,并在诉讼服务点张贴联系庭室、指导法官的便民联系电话,公布法官驻点办公的时间,设置便民联系箱,接受预约咨询、预约立案、预约开庭,方便群众进行法律咨询和参与诉讼。

 

成效:促进社会和谐  调解分流案件,审判质效优化

 

“和谐共建、三点合一”延伸司法模式进一步完善了调解机制,强化了与基层组织、人民群众协同解决矛盾纠纷的力度,加强了协同调解、借力调解,有效预防化解了矛盾纠纷,控制了涉诉案件数量,优化了审判质效。

 

实际运作中,各共建司法点的特约调解员主动帮助法院与其所在地方进行沟通协调,协助法官开展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工作,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提升了调撤率,有效实现了案件分流。据统计,2009年受理民商事案件4752件,调撤率为70.06%;诉前调解共调解成功案件781件,全年非诉调解结案件数占民商事结案总数的14.72%20101-10月,该院诉前调解结案就已经达到1181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28.6%

 

特约调解的纠纷分流作用使法官有足够的时间,更多精力倾注到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整体提升法院的审判质效。以该院民一庭为例,201018月新收案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401件,降幅达32.11%,上诉率则同比下降2.29个百分点。

 

司法服务群众,司法公信力提升  “和谐共建、三点合一”司法模式强化了司法职能的前移、下沉和扩展,先后开展巡回审判400余次,使得司法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强化了司法为民性,增强了司法在基层群众中的影响力,提升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从外地来吴中区打工的李某和郭某婚后育有一女小雨。因双方不和,丈夫郭某于2007年开始多次起诉离婚,李某则以死相威胁,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承办法官细察案情,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和矛盾根源,多次利用节假日与和谐共建司法点的妇联干部共同对李某进行心里疏导。当事人最终理性、温和地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结案后,承办法官延伸司法服务,和共建司法点基层组织共同协助郭某办好小雨的转学手续,并帮助李某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真正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处理得到了江苏高院公丕祥院长的肯定。

 

共建实现双赢,司法维稳能力增强

 

“和谐共建、三点合一”司法模式促进共建活动深入开展,效果明显,实现了共建双方的“双赢”,法院司法能力和乡镇自身建设都得到加强,获得了基层党委的支持,司法地位稳步提升。

 

前不久,郭某等27名工人与某显示元器件公司因工资、加班费产生争议。该系列案经劳动仲裁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且情绪激动,表示如不能获得满意结果,将集体信访。针对该情况,法庭承办法官定下了先维稳后处理、先调解后下判的方案,积极联系当地政府部门和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和谐共建司法点的互联互动作用,多次做被告和27名原告的工作,双方最终从相互对抗逐渐转变为相互配合再到相互认可,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27名原告人民币50万元,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党委的充分肯定。

 

吴中法院“三点合一”的延伸司法模式,力求实现司法职能面向基层的纵深切入和广延拓展,将巡回审判融合诉调对接、司法服务而立体化,构建司法与基层优势互补共建和谐的载体与平台,是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尝试。